
受总理委托,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潘文江大将简要陈述提案,表示该法案重点修改与组织架构调整及应对实践中紧迫问题相关的规定。
修改、补充9部军事国防法律的若干条款
该法案修改、补充9部法律的若干条款,包括:《国防法》;《越南人民军军官法》;《专业军人、国防工人和国防职员法》;《义务兵役法》;《越南边防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动员力量法》;《民防法》;《民兵自卫队法》。
对于《越南人民军军官法》,本次修改涉及省级军事指挥委员会的主官、副主官、政委、副政委以及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指挥长的最高服役年龄;预备役部队的职务任命。
具体来说,该法案将省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指挥长、政委的职务从“师长、师政委”组调整至与兵种、海军区司令、政委同组。省级军事指挥委员会副指挥长、副政委从“副师长、副师政委”组调整至与兵种、海军区副司令、副政委同组。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指挥长与营长、营教导员同组;副指挥长、副政治委员与副营长、副教导员同组。
《民兵自卫队法》将修改关于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的规定,明确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是隶属于河内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和省级军事指挥委员会的地方军事机关。
潘文江大将明确指出,修改、补充9部军事国防法律主要涉及组织、权限和立法技术调整,不会产生关于人员待遇和国家预算支出的新政策。

将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报告
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上将在陈述审查报告时表示,对于《越南人民军军官法》,委员会常设机构认为草案内容符合组织架构调整的方针。但委员会常设机构建议继续研究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政治委员的规定,以确保可行性和实际适用。
对于《专业军人、国防工人和国防职员法》,委员会常设机构基本赞同,并建议政府继续审查分级管理、职务标准、政策制度规定,以确保执行中的一致性。
对于《民兵自卫队法》,委员会常设机构基本同意将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作为地方军事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调整。委员会常设机构建议研究将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政治委员定为军官基本职务,并继续评估资源与经费影响,以使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完成新任务。
国会主席陈青敏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审查机构关于将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政治委员设为正规军官的意见,以符合将军官派往乡级的方针,实行一人指挥与政委、政治委员制度相结合。若暂时无法安排,则需明确规定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政治委员职务的定位、职能、任务和工作关系。
潘文江大将进一步说明,一年前书记处已规定军队政治机关组织,政治局关于乡级党委书记兼任政治委员的结论今年1月才颁布。潘文江大将明确表示将采纳意见,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报告,以补充乡级军事指挥委员会政治委员为正规军官。
(编译:李程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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