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在國會關於監督活動的論壇上發言時,副總理黎進洲明確指出,2026年及第十六屆國會任期,政府建議將監督重點轉向法律執行的組織環節,因為這是目前最大的瓶頸之一。
加強對監督結論執行情況的監督
他建議需要監督新頒佈的法律、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下放權力較大的領域、直接影響人民和企業的政策或國家機器運作。
他認為,通過監督需要明確區分哪些內容是由法律規定存在矛盾、重疊、缺乏可行性;哪些內容是由於指導遲緩、不統一;哪些內容是由於執行不嚴格、缺乏資源、能力有限以及迴避、推諉。
他特別建議加強對省級和鄉級法律執行情況的考察和監督——這些是直接處理大部分人民和企業事務的地方。
在運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推進分權和放權的條件下,他提醒需要同時監督任務分配以及執行保障條件,包括體制、人力、財政、數據庫、數字基礎設施和治理能力。
據他介紹,需要及時發現諸如分權但資源分配不足、下級被賦予權力但無能力執行、上級放鬆檢查等問題。
關於國會的監督結論,副總理表示,需要與目標、期限、處理結果掛鉤,明確受監督的機關、組織、個人的責任,確保權力在正確職權和法律規定下行使。
“需要加強對監督結論執行情況的監督”,他補充道。
副總理提及需要完善國會、人民議會與政府管理活動中的監察、檢查、審計的監督機制。
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娥認為,監督應注重發現體制瓶頸、機制政策和組織執行中的不合理之處。
與此同時,關注分權、放權、機構設置、建設兩級地方政府和行政改革等主張的執行情況。
她強調,在監督中應注重發現體制瓶頸、機制政策和組織執行中的不合理之處。
同時需要關注分權、放權、機構設置、建設兩級地方政府和行政改革等主張的執行情況。

建議將監督建議執行結果與信任投票掛鉤
原國會法律委員會主任潘忠李教授建議,每項監督建議必須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期限、未完成時的報告和解釋責任。
他建議建立明確機制,將有違法跡象的案件移交民事、行政、刑事處理,同時將監督建議執行結果與由國會、人民議會選舉或批准的職務人員的信任投票和罷免投票掛鉤。
與此同時,應將國會關於監督的決議和結論的執行情況視為評價黨員和幹部任務執行情況的指標之一。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謝文夏建議,國會需要更嚴格地監督從教育、醫療、文化基礎設施投資到對弱勢群體直接支持等縮小差距政策的執行情況。
同時評估各地區、各人群在政策享受方面的滿意度和公平性。
他表示,需要建立常態化跟蹤機制,明確各機關、各級、各個人在國會建議執行中的責任,並定期評估執行結果,向國會、選民和人民公開。
“一次監督只有在其存在的不足和瓶頸得到克服、不合理的政策得到修改、人民感受到該政策帶來的積極變化時才算真正成功”,謝文夏補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