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據律師們稱,無論涉及裴春訓(玫瑰華訓)還是任何其他案件,刑事訴訟都不會按照‘先搜查後起訴’的推理方式運行。
搜查只是收集證據的諸多調查措施之一,是否立案、是否起訴嫌疑人則取決於辦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全部材料、證據進行的審查和評估。
搜查只是證據收集過程的起點
據海防市律師團阮光忠律師稱,許多人將性質完全不同的訴訟活動混為一談。
他分析說,搜查首先是一種調查措施,旨在查找、發現並扣押與案件相關的文件、物品、電子數據、財產或痕跡。
這一活動的目的是弄清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是為了結論性認定其住所、工作場所或所在地被搜查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實際上,法律明確規定每項活動都有各自的適用依據。立案是確定存在犯罪跡象後啟動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的決定。

起訴嫌疑人則是在有充分依據認定某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時,針對具體個人作出的決定。而搜查只是為查找和收集證據服務的調查措施。
阮光忠律師表示:‘換句話說,這三項活動可能出現在同一案件中,但並不意味著彼此相同。’
持同樣觀點的河內市律師團馮黎海律師表示,《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只有在有依據認定人身、住所、工作場所藏有犯罪所得的工具、文件、物品、財產或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時,方可進行搜查。搜查也可能旨在發現被通緝、追查的人員或解救受害者。
這意味著,被搜查地點的人未必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甚至在許多情況下,被搜查地點只是被認為藏有調查所需證據的地方。
搜查必須按照非常嚴格的程序進行
搜查是直接影響公民住所不可侵犯權和私人生活的活動。因此,法律設置了一系列‘圍欄’,以避免隨意適用。
據阮光忠律師稱,搜查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進行,且簽發搜查令者須為有權人員。不僅簽發條件,搜查過程也受到嚴格管控。

對於住所搜查,被搜查人有權見證整個搜查過程,有權要求在筆錄中記錄自己的意見,並保障其名譽、人格和合法財產。
反過來,他們也有義務遵守執行搜查令人員的合法要求。在搜查期間,在場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現場,不得與他人聯繫或交談,除非主持搜查的人員按照規定提出要求。
據馮黎海律師稱,所有搜查活動都必須製作筆錄。如扣押文件、電子數據或物品,封存、保管也必須按程序進行,以確保日後的證據價值。
是否起訴取決於證據,而非搜查
律師們認為,搜查結束後,調查活動才進入重要階段。
馮黎海律師分析說,被扣押的手機、電腦、賬簿、憑證或電子數據並不會自動成為定罪證據。調查機關還必須核查每份材料的來源、真實性、內容、與案件的聯繫以及證明價值。
對於電子數據,這一過程更為複雜,必須備份、恢復、提取、鑑定,並與銀行、運營商、社交媒體平臺等多種數據來源或相關人員的陳述進行比對。
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訴訟活動,如取證、對質、委託鑑定、資產評估、資金流水核查,以及檢查陳述與物證之間的一致性。
只有在彙總、評估全部證據後,辦案機關才能回答核心問題: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該行為是否有足夠依據立案或起訴嫌疑人。
因此,對於官方信息僅停留在搜查階段的案件,輿論應對社交媒體上的推測或‘定罪’保持謹慎。
實際上,過去幾個小時裡,不僅出現斷言玫瑰華訓‘肯定即將被捕’的評論,許多賬號還直播、分享執法人員執行任務的圖片,並附上未經核實的主觀臆斷。
與此同時,辦案機關才是有權公佈調查進展並作出訴訟決定的主體。
‘一次搜查可能是調查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但並非調查的終點。’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合法收集、經過全面審查和評估的證據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被起訴。這也是民眾需要冷靜獲取信息、避免將搜查活動等同於個人已犯罪或將必然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因。’律師分析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