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近150億越南盾損失,越南後江省工業區基礎設施發展公司11人獲刑

8月11日,芹苴市第14區人民法院在初審後,對11名被告作出宣判,他們原為後江省基礎設施發展公司及後江省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職員(現為芹苴市各出口加工區和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據此,審判庭判處被告人範明全(44歲,原後江省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公司經理)8年6個月有期徒刑,馮玉玩(44歲,原基礎設施管理與開發處處長)8年3個月有期徒刑,吳晉國(43歲,原公司經理)8年有期徒刑,三人同因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及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權力之便兩項罪名獲刑。

同樣因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權力之便,被告人阮玉電(67歲,原後江省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黎煌武(56歲,原後江省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1年有期徒刑;範芳平(48歲,原公司副經理)2年有期徒刑但緩刑;阮飛海(46歲,原公司副經理)1年有期徒刑但緩刑。

同樣因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兩名被告人阮文烏(43歲,原基礎設施經營與企業支持處處長)和阮友心(42歲,原公司會計)各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對於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罪名,被告人石玉梅(41歲,原總會計師)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但緩刑,範黃英(68歲,原後江省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2年有期徒刑但緩刑。

此外,法院還判處沒收上繳國庫各被告已繳納的超過132億越南盾的賠償款;返還被告人吳晉國兩份土地使用權證書和2.26億越南盾;被告人範明全獲退還多餘的賠償款超過1.19億越南盾。

根據起訴書,2014年至2023年期間,後江省基礎設施發展公司和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的11名領導幹部和職員在工作過程中未遵守有關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的法律規定,造成超過148億越南盾的損失。

其中,因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權力之便造成的損失超過65億越南盾;因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造成的損失近83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