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遠房伯父有一塊土地,現在國家計劃徵收用於修建交通道路,正在申報補償手續時他去世了,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人在去世後,國家徵收土地時還能獲得補償嗎?

廣義省何明理先生提問:

廣義省司法廳法學家範文鍾就土地補償程序作答: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01條,國家徵收土地時不予土地補償的情形如下:

(1)國家徵收土地時,對土地不予補償但可補償剩餘土地投資成本的情形,由本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

越南:土地使用者已去世,土地被徵收時國家是否必須賠償?

(2)由國家機構、組織管理的土地,是尚未分配、尚未出租或已分配給管理機構的土地。

(3)在下列情況下被徵收的土地:

– 因違反土地法律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81條規定;

– 因依法終止使用土地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

+ 獲得國家劃撥土地但未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組織出現解散、破產或依法終止活動;

+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履行財產義務後死亡且無繼承人;

+ 國家劃撥或出租土地有期限但未獲準延期使用;

+ 依照投資法律規定終止投資項目時收回土地;

+ 依照林業法律規定森林已被收回時收回土地;

– 土地使用者減少或不再有用地需求並自願書面交回土地。

(4)不符合按規定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附有土地資產所有權證書條件的情形。但農業用地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使用,使用者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個人,雖不具備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附土地資產所有權證書的條件,則除外。

由此可見,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死亡,在依民法規定履行財產義務後沒有繼承人,則國家徵收土地時無需給予土地補償。

因此,如果您的遠房伯父沒有繼承人,則不會獲得補償。反之,如果您的遠房伯父有繼承人,則按照《民法典》第651條第1款規定的順序,包括:

第一繼承順序: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生父、生母、養父、養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第二繼承順序:包括被繼承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親兄弟、親姐妹、親弟妹;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且被繼承人是其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第三繼承順序:包括被繼承人的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親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被繼承人的侄子女(且被繼承人是其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被繼承人的曾孫(且被繼承人是其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在這些情況下,仍會獲得補償,繼承人將領取這筆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