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城市發展法》: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填海城市區發展奠定基礎

9月10日,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國家主席令,公佈國會第一次非常規會議通過的各項法律,其中包括《城市發展法》。該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擴大胡志明市及其他特殊城市的權限

司法部副部長阮清玉明確說明了該法的調整範圍:法律規定旨在推動胡志明市發展、特殊城市發展、其他城市以及特別經濟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

其中,法律規定推動特殊城市發展的各項機制和政策,直接適用於胡志明市以及其他作為特殊城市的城市。

法律規定的發展特別經濟區的機制和政策,直接適用於特別經濟區。

對非特殊城市的城市以及設有特別經濟區的地方適用若干推動特殊城市發展的機制和政策,須在有主管機關主張的情況下,並基於符合各地特殊情況、發展方向和執行能力的基礎上實施。

同時必須遵守分權原則,履行被分權的任務和權限,並排除某些僅適用於作為特殊城市的城市的權限。

政府有權規定具體適用範圍,並在有主管機關主張且經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頒佈試點法令,就《城市發展法》以及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其他法律規範文件未規定的其他機制和政策進行試點,以滿足國家管理、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的要求。

副部長阮清玉表示,該法構建了全面、優越的機制和政策體系,為胡志明市以及其他作為特殊城市的城市在體制、基礎設施、經濟、文化、社會、環境、發展資源以及區域聯動、區域發展等方面同步發展創造條件。

其中,該法將權力徹底、全面地下放給該市,並配套監督、檢查和問責機制。

該法擴大了城市在制定、頒佈法律規範文件方面的權限,以詳細規定、指導執行、處理從特殊城市管理和發展實踐中產生的特殊問題,並擴大在機制政策試點、受控試驗方面的權限。

該法還大力推進行政手續改革,允許該市調整行政手續的辦理順序、程序和權限,按照更加簡便、便利民眾和企業的方式,對支持辦理行政手續的專業、業務活動實行社會化。

為特別經濟區發展建立機制和政策

除共同機制和政策外,該法還建立穩定的法律基礎,以推動具有動力和輻射作用的關鍵領域發展,如國際金融中心、自由貿易區、物流、海洋經濟、填海城市區、高質量人力資源發展等。

該法建立特殊城市區域聯動的機制和政策,確保優先配置資源以支持區域聯動,實現區域同步、有效和可持續發展。

關於特別經濟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該法規定了承認鄉、坊或特區為特別經濟區的法律機制,同時建立特殊、突破性的機制和政策體系以發展特別經濟區。

司法部副部長提到有關特別經濟區組織機構的規定;規劃、建設、發展基礎設施;調動資源、發展海洋經濟、非關稅區以及免稅品經營活動,以形成新的增長極。

此外,該法通過關於監察、檢查、監督和問責的具體規定,建立起嚴密的權力控制機制。

該法還規定鼓勵和保護為公共利益敢想敢幹、積極主動、富有創造的幹部,並嚴肅處理腐敗、謀私、濫用政策等行為。

越南《城市發展法》: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填海城市區發展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