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貸款獲批後,有人要求我將錢提取到財神袋,然後掃描二維碼以“歸還貸款”。接著,又要求我在Viettel Money(借款1200萬越南盾)和Cake(借款100萬越南盾)上重複類似操作。
當我完成後,我的貸款仍然在系統上,而100萬越南盾的“獎金”我沒有收到。那時我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我該如何處理這些債務?
律師陳氏青草(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這是目前比較常見的騙局,通常被稱為“代貸提升信用分”或“通過電子錢包代收款項”。

從本質上講,詐騙分子的行為已具備構成刑事犯罪的足夠特徵,而非普通的民事糾紛,因為他們使用欺騙手段,冒充熟人,編造“提升信用分”的理由,使讀者信以為真並自願轉賬,從而侵佔財產。
關於詐騙分子的行為,使用欺騙手段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可依照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174條以詐騙侵佔財產罪論處。
由於其作案手段是通過網絡空間奪取社交網絡賬戶使用權並利用電子錢包應用,該行為還可能同時構成2015年《刑法》第290條規定的“利用計算機、電信網絡、電子設備侵佔財產罪”。
刑罰幅度取決於侵佔財產的價值,本案涉及三筆貸款總額為6300萬越南盾,可能面臨多年監禁。
關於已簽訂貸款協議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Momo、Viettel Money、Cake上的貸款實質上是您與這些電子錢包合作金融機構或信貸組織之間的消費貸款合同,而非與詐騙分子簽訂的合同。
由於您自己完成了OTP、生物識別等驗證操作以完成貸款,因此在形式上,貸款合同已合法成立。
然而,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27條第1款,當一方因受欺詐而參與民事交易時,有權請求法院宣告該民事交易無效;該規定也適用於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導致另一方對交易主體、性質產生誤解的情形,如果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當調查結論明確存在欺詐行為時,這是讀者要求金融公司重新審查貸款效力的依據。
關於賠償責任,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84條,任何侵害他人財產並造成損害的行為人都必須賠償。
當調查機關確定詐騙分子後,讀者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損失,包括被侵佔的本金以及貸款產生的利息。
為了處理此事,首先您需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可到居住地的坊、鄉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控告書寄至省、市公安廳下屬的網絡安全和高科技犯罪預防處。
您也可以通過熱線156或5656(完全免費)快速反映,或通過越南信息安全預警門戶網站 canhbao.khonggianmang.vn 獲得指導和支持,以核實和凍結資金流向。
與此同時,讀者需要收集並保存完整證據,包括與詐騙分子的全部聊天記錄、Momo、Viettel Money、Cake上的交易記錄、電子貸款合同、交易代碼、電話號碼和收款賬戶。這些都是調查機關核實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您與電子錢包交涉的依據。
同時,應及時聯繫電子錢包和放貸金融公司,撥打Momo、Viettel Money、Cake的客服熱線,說明自己是詐騙受害者,請求暫時凍結或封存貸款,在核實期間停止計息,並提供信息配合公安機關追蹤資金流向。
關於還款義務,在案件尚未有調查結論期間,原則上與金融公司的貸款仍然有效,您需要主動書面通知放貸方,請求因客觀原因暫停還款義務或減免罰息。
同時保持聯繫以配合處理,避免因沉默導致貸款在CIC系統上被轉為不良債務類別,從而影響長期信用記錄。
最後,讀者絕對不要再按照對方要求進行任何交易,即使受到催促或威脅,也不要向任何人提供OTP碼或密碼,包括自稱銀行員工、電子錢包員工或公安人員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