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提議改變土地補償方式:從“一次性付款”改為入股項目

8月19日下午,在討論《土地法》修改政策方向的小組會議上,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謝廷詩(河內)代表認為,除了規劃、地價等問題外,補償和安置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次性貨幣補償模式只能解決眼前問題

他援引中央第21號決議指出,補償思維發生突破性轉變。具體而言,從“對被收回財產進行補償”的思維,轉向“為民眾重建生活”的思維。

事實證明,一次性貨幣補償只能解決眼前問題。許多家庭在拿到大筆款項後,由於缺乏技能和條件,陷入困境,失去長期生計,容易產生申訴,並可能導致社會不穩定。

因此,他建議研究一種新的補償模式,從“一次性付款”轉向“生計股份化”,即將部分或全部補償價值轉為投入開發項目的股份。

“這是一種新做法,旨在為土地被收回的民眾保障可持續生計。”謝廷詩代表表示。

他認為,這一模式可帶來諸多好處。其中,能保障可持續生計,因為民眾不僅能一次性獲得補償,還能從項目分紅和利潤中獲得穩定、長期的收入,有助於交地後生活穩定。

同時,成為股東後權利與責任掛鉤,民眾將有切身的動力和權利去監督項目實施過程,確保項目高效、透明。

他還說,這將形成社會共識,新模式有助於調和國家、投資者和民眾的利益。民眾參與項目的成功,從而減少申訴,增強共識。另一個好處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然而,謝廷詩代表認為這是一個新方案,需要謹慎制定和試點,要有明確的路線圖。

同時,需要具體規定轉換比例、管理和監督機制,並需得到民眾的同意和選擇,避免強制。

因此,他建議全面審查法案中有關土地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補償和安置的程序、手續、地方政府、投資者及相關各方的責任等條款,以明確體現這一政策思路。

越南國會代表提議改變土地補償方式:從“一次性付款”改為入股項目

考慮對同意搬遷的民眾先行墊付資金,以便他們購地建房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副主任段氏青梅代表對優先以原地住房或土地進行補償的方向表示贊同,但提醒許多項目沒有足夠的土地儲備來實施。

因此,她建議研究相關機制,如果民眾必須遷往新居,安置政策應配套生計、就業方案以及學校、醫療、交通等必要基礎設施。

同時,地方政府需對安置後民眾的滿意度負責。

胡志明市代表杜德顯特別關注與補償、扶持、安置方案相關的規定。

他認為,現行法律規定必須有此方案才能進行土地徵收,而第254號決議已允許在一些情況下未制定方案即可徵收土地。

他強調:“如果要將第254號決議的這項規定製度化、具體化和法律化,也必須非常謹慎,以確保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越南國會代表提議改變土地補償方式:從“一次性付款”改為入股項目

胡志明市代表陳黃銀認為,必須保障土地被收回者的就業、生活,改善其住所、生活條件和生計,同時建立優惠機制,鼓勵發展價格合理的出租住房。

他以自己家庭正在等待補償方案以規劃新住所為例,建議本市可以先行試點,研究允許民眾在搬遷前預支款項,以便主動購買土地和住房。

他認為,如果有足夠的預算一次性支付,民眾願意搬遷,但目前項目推進等待時間太長,因此可考慮對同意搬遷的民眾先行墊付資金,讓他們購地建房。

他提醒,在交地前必須有臨時安置房源,讓民眾安心,徵收、補償、安置才能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