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對修訂補充《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部分條款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
繼續完善關於被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在呈文中,越南工商部副部長張清懷錶示,《貿易法》與《投資法》關於禁止經營、限制經營和有條件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禁令和經營條件規定並行存在……
對於《競爭法》,其作為中介角色,協助和支持限制競爭行為,市場上新出現的行為,完善一些與行政處罰程序同步的規定。
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越南政府提議處理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交叉的內容,技術性處理一些與國家機構安排、組織有關的問題。
在作審查報告時,越南國會經濟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買表示,對於《貿易法》,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充分評估數字平臺上的促銷、購物券、積分、價格及跨境促銷形式的影響。
同時規定明確,避免產生不同理解,導致實踐中的障礙。
對於《競爭法》,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研究完善與競爭有關的被嚴格禁止的行為的規定,確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同時,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以確保最大限度地限制對經營自由、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干預。
只集中於滿足充分條件的行為,即必須造成或可能造成被確定為“高”、“顯著”程度的損害,導致給客戶、使用者造成損失。
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繼續完善關於被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確保合理、可行,明確《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規定適用的行為範圍的關係和內涵。
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文買先生建議仔細審查,確保與個人數據保護和電子交易法律統一。
加強透明度原則,明確使用算法、界面或可能誤導消費者選擇的交互方式的組織和個人經營者的責任。

建立測量結果失真時保護消費者的機制
隨後發表意見,越南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河表示,《計量法》被提議修改,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聯繫和同步。
因此,她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需要互通,特別是在建立測量結果失真時保護消費者的機制方面。
加油站欺詐、電錶水錶計量欺詐的現象直接影響人民的錢袋子。
與此同時,過去一段時間環境監測儀測量汙染濃度的事件是一起大案,直接影響全體人民的健康……
植物保護藥品中違禁物質濃度殘留在食物、食品中的影響……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阮清河舉例說。
她認為這些欺詐非常隱蔽,因為“機器、修改數據可以在遠程、在數字環境、通過軟件進行,甚至不在國內”。
由此,她建議明確規定測量結果失真時保護消費者的機制,特別是對在電、水、燃油、電信等關鍵領域受損民眾的賠償。
“這是選民的期望,建議研究並更具體地補充或在法律指導文件中明確……”——阮清河補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