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財政部提出這一建議的背景是,許多企業反映在執行非現金支付規定時遇到困難。
500萬越南盾以上不轉賬仍可計入成本
越南財政部正在就修訂補充第320/2025號法令若干條款的草案徵求意見,該法令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法部分條款的實施細則和組織措施。
企業界最為關注的內容是修改企業部分支出項目非現金支付條件的建議。
具體而言,企業向居住在這些地區的個人、家庭(包括未達納稅門檻的個體經營戶和家庭經營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按規定編制明細表代替進項發票。
對於向居住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特別困難地區的個人、家庭購買商品或服務且單次支付金額在500萬越南盾及以上的支出,企業無需提供非現金支付憑證,即可將該項支出計入可扣除費用。
因此,根據該提議,企業在這些地區向個人、家庭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以用現金支付,且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該支出仍可計入可扣除費用。
除購買商品和服務外,越南財政部還提議,對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薪酬、獎金、津貼、補助及其他支出,不適用非現金支付條件。
為企業與居民解困
越南財政部認為,修改規定旨在為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特別困難地區的居民和企業排憂解難,有助於實現兩位數增長目標。
新規定還有助於在這些地區工作和居住的勞動者及居民更方便地領取工資或向企業出售商品、服務,而無需強制進行非現金支付。
對企業而言,不適用非現金支付條件使其在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購買居民商品、服務時更加便捷,同時確保此類支出仍可計入可扣除費用。
越南財政部提議,上述內容自2026納稅期起實施。
據越南《青年報》報道,自2025年底起,規定企業從500萬越南盾及以上的支出必須通過非現金支付方可稅前扣除後,許多企業認為該規定執行起來並不真正合理。
尤其是在困難、特別困難地區,許多勞動者還沒有養成通過銀行賬戶領工資的習慣。領到工資後,他們還得去銀行取現金用於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