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源頭遏制土地違規
在與《年輕人報》交流時,多位專家認為,第281/2026/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第123/2024/NĐ-CP號法令若干條款)中的多項新規定將有助於從基層遏制土地違規,同時滿足三項要求:正確處置行為、克服後果、不讓違規者從錯誤中獲益。但這也提出了關於權力控制的重大課題。
據專家介紹,大多數土地違規行為,如改變用途、侵佔、移動界標等,都始於某個具體地區。
如果不及早處理,小違規容易變成“既成事實”,導致整改代價極其高昂。
為解開這一癥結,自2026年8月31日起生效的第281/2026/NĐ-CP號法令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個人處以最高2.5億越南盾、對組織處以最高5億越南盾的罰款(此前最高僅為500萬越南盾)。
鄉級政府還有權給予警告、暫停土地諮詢服務3個月,並採取嚴厲的補救措施,強制恢復土地和界標的原始狀態;強制重新辦理行政手續或上繳偽造、塗改的證件。
該法令仍對個人逾期登記土地變動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罰款,以避免稅收流失和糾紛。然而,規定排除了對依照《土地法》第127條通過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實施項目的企業的處罰。夫妻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時發生違規的,將作為個人予以處罰。

最貼近民眾的層級必須擁有實權
在與《年輕人報》交流時,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主席黎黃珠先生認為,將權力下放至基層是完全正確的。
當處理鏈條取消了縣級,只剩省和鄉兩級時,將權限直接下放至鄉級有助於處理過程更迅速、更貼近實際、更及時。
然而,黎黃珠先生擔心,由於轄區面積和人口過大,鄉級政府將承受沉重壓力。他強調:“非常重要的問題是必須配備足夠的有能力、專業知識深厚、品德良好的人員。同時,必須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以避免在權限擴大時濫用權力。”

在與《年輕人報》交談時,律師阮國垂芳表示,應把第281號法令不僅僅視為一項“增加鄉級處罰權”的規定,而是國家管理分權過程中的一環,是增強基層政府土地管理主動性的舉措。
她認為,土地是生產投入品,也是重要的信貸擔保資產。
因此,第281號法令將產生巨大的輻射效應,有助於市場增強紀律性。快速處理有助於及早阻止長期侵佔、違法建設行為。
面對第281號法令的規定,企業必須從一開始就將合規成本納入計算。
在投資和併購交易中,對法律、土地歷史違規記錄的審查將成為核心,以避免項目停滯風險。銀行在評估資產時將仔細檢查當地實際狀況和違規歷史,而不僅僅看紅皮書(土地證)。
避免“區域性法律風險”
律師阮國垂芳認為,最大的風險不在於增加處罰權,而在於行使該權力的質量。
土地在來源、規劃和違規時間方面非常複雜。因此,律師警告說,如果每個地方適用方式不同,將產生“區域性法律風險”,容易導致資產交易受阻或項目進度延誤。
為使法令有效,芳律師建議採取配套措施,如發佈統一的違規認定指引、為鄉級地政幹部提供專業培訓,並監督大額處罰決定、公開信息。
特別要保障民眾和企業通過獨立監督機構行使陳述、申訴、起訴的權利,以便及時糾正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