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業解散與拖延的代價

最近經媒體報道的一個案例引人關注,是因為一家長期“停擺”的企業的初始稅務義務與最終處理所需費用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距。但更值得深思的或許不是那1億越南盾的數字,而是一個問題:為何一個難題在最終得到徹底解決前會如此長期存在?

高效行政體制的責任

應當公正地看到,企業主在停止經營後未完成法律義務,責任首先在於他們。進入市場是一項權利,但也伴隨著稅務、會計、發票和企業登記方面的責任。

不能因為經營虧損或法人實際上已不再經營,就想當然地認為這些義務已經終止。法律紀律必須得到保障,首先是為了與認真守法的企業保持公平。

然而,若從國家管理的更廣視角看,這件事不應止於判定誰對誰錯、如何處罰。一套有效的治理機制,還必須具備儘早發現問題、及時預警的能力,併為錯誤在拖延、累積成更大麻煩之前得到糾正創造條件。正確處理一起違規是必要的,但防止小失誤演變成民眾與管理體系雙方的負擔,同樣是高效行政的責任。

此事更值得關注,因為它並非孤立個案。據統計,全國約有29.2萬家企業已停止經營,但尚未完成稅務代碼失效和註銷手續;另有超過32.5萬家企業已不在註冊地址經營。

當積壓數量高達數十萬起時,問題就難以僅僅從每個企業主的意識去考量。在這些仍存在於紙面上的法人背後,是大量需要管理的卷宗、需要跟蹤的數據、需要投入的公共資源,以及那些想重返經營,卻仍需處理多年遺留問題的人們。

從這個角度看,企業註銷手續已不再是簡單的“關停一家企業”,而是反映商業環境的順暢程度。市場經濟總有人進入,有企業壯大,但也有失敗者不得不離場。因此,健康的商業環境不僅要便利企業誕生,還要有一條透明、有序、成本合理的退出通道,以便資源能夠早日釋放並流向新的機會。

從一個看似非常具體的手續出發,問題因此對現行機制提出了更廣泛的要求,即從“對事務進行管理”的思維轉向“以結果為導向的治理”,從“等待問題出現後再處理”轉向“主動識別和打通堵點”。

有效的治理必須將工作辦到底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在9月3日舉行的全國會議上強調:“時間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制度化的遲緩、決策的遲緩、打通堵點的遲緩,都會增加成本、喪失機遇。已明確的事要立即辦;難題要從早處理。”這一要求不僅適用於重大決策和重點工程,也應當體現在民眾和企業日常接觸的每一項具體工作中。

這一精神也清晰體現在越共中央第24-NQ/TW號決議中,該決議以更寬廣的視野界定了公職責任。不作為同樣可能造成後果。作出錯誤決定必須承擔責任,但如果因不作出決定而導致工作停滯、發展機遇錯失、資源浪費、民眾和企業受損,同樣需要追究責任。

越南企業解散與拖延的代價

這是執行文化中的一個重要轉變。幹部不僅需要“不犯錯”,還須主動解決職責和權限範圍內的事務。管理機構也不應等到某份卷宗成為堵點才開始想辦法疏通。一個現代行政體系必須具備儘早識別問題、及時預警並將工作推進到最終結果的能力。

因此,對於停業多年的企業,有必要在風險管理基礎上採取更靈活的做法。凡長期沒有收入、員工、發票與交易,且無欺詐跡象的企業,可適用更簡便的處理流程。反之,對有逃稅、轉移資產或嚴重違法跡象的企業,則要嚴格管控。

正確分類有助於管理機構把資源集中到確實需要控制的環節,而不是讓所有性質不同的卷宗都走同一個繁瑣流程。

由此,“先註銷、後核查”對低風險群體的建議也值得認真研究。企業可在自行申報和承諾責任的基礎上更快退出市場;若事後核查發現問題,其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仍然保留。

放寬並不等於放鬆管理。恰恰相反,這是把資源從平均式檢查轉向精準風險管控,既便利守法者,又集中處理真正的違法行為。

深入來看,一項新流程只有在與負責到底的工作方式以及從始至終明確的責任相結合時,才真正具有意義。每份卷宗都應有一個跟蹤責任人、一個具體的辦理時限、互聯互通的數據,以及可核驗的最終結果。

當必要信息已在系統中時,民眾不應再輾轉多個部門從頭證明;也不能因職責被分割、層層轉辦或無人真正拍板到底,而讓一份卷宗久拖不決。

因此,為一家企業“註銷”付出約1億越南盾的案例,不應止於爭論企業該繳多少、錯在何方。更必要的是,從具體案例中識別出一個需要修復的堵點。民眾和企業必須為自己的義務負責,但行政機器也須對處理事項的時間和效率負責。

在國家亟需疏通一切發展資源的階段,令人憂慮的是,對於完全能夠解決的事項卻陷入拖延。堵點多存在一天,就多推高一分社會成本,多錯失一個發展機會,多蠶食一分信任。

一套有效的治理,應體現在把工作及時、盡責地處理到底的能力上。當時間被視為資源、責任與結果緊密掛鉤,民眾和企業的滿意便成為真正的標尺,改革才能真正轉化為發展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