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年輕人報》刊登了一篇題為“姑母起訴侄女借款2.4億越南盾不還,法院因錄音‘質量差’予以駁回”的文章。該案引起眾多讀者關注,並對以錄音作為討債證據的法律效力提出疑問。

胡志明市律師團黎光武律師表示,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94條,錄音文件是民事訴訟法律承認的證據來源之一。然而,並非當事人提交錄音文件,法院就當然將其認定為證據。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對於錄音材料(音頻文件),若要被視為證據,遞交錄音文件的人須提交書面陳述,說明材料來源;若該文件是自行錄製的。
如果不是本人親自錄音的,則須提交由向其提供材料者確認該材料來源的書面文件,或提交與錄音相關的書面文件。
黎光武律師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區分“證據來源”與“證據”。以這起追討2.4億越南盾的案件為例,L女士提交的錄音文件首先應認定為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的證據來源。
法院受理後,仍須依照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構成證據;並且法院將依照該法第108條,對該錄音文件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以及證明價值連同其他證據進行評價,以便處理案件。
黎光武律師建議:“現行法律並未對錄音文件規定固定技術標準,例如必須使用哪種手機、什麼文件格式或最低音質。然而,錄音者應使用錄音質量相對較好的手機或設備。錄音者應保留原始文件,不得擅自剪輯、編輯或處理音頻。同時,應保存可證明文件形成過程的原始設備或數據。錄音文件越是清晰、雜音少且保存完整,就越有利於日後核實、鑑定和評估其證明價值。”
就“姑母起訴侄女借2.4億越南盾不還,法院因錄音‘質量差’駁回”一案,黎光武律師認為,根據二審判決書內容,鑑定結論並未確認錄音中的聲音並非N.T.N.女士的聲音,而是認定:“因比對樣本質量差,不足以認定需鑑定音頻文件中N.T.N.女士的聲音身份。”

律師認為,這表明鑑定機構因比對樣本質量差,尚不能確定文件中聲音是否為N女士的聲音,而並非認定該聲音不是N女士的。
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根據2025年《司法鑑定法》第32條第1款和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104條,L女士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考慮重新鑑定、補充鑑定。
鑑定結論未能確定錄音文件中的聲音是否為N女士的聲音,等同於未能完成鑑定,因此證據的評估由二審合議庭決定。
據《年輕人報》此前報道,金甌省人民法院日前就原告T.T.L.女士與被告N.T.N.女士夫婦之間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
據此,L女士稱,2016年她借給N女士2.5億越南盾用於經營服裝。因為雙方是姑侄關係,所以沒有寫借據。過了一段時間,N女士只還了1000萬越南盾便不再還款。L女士錄下了與N女士的通話催款內容並提交給法院,要求法院判令N女士夫婦連帶償還剩餘2.4億越南盾。
被告稱雙方確有相互借款,但金額僅有幾百萬越南盾且已還清;否認錄音文件中的聲音是自己的,但也不同意進行聲紋鑑定。
此後,一審法院判決支持L女士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夫婦向L女士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3.22億越南盾。
被告方提起上訴,並申請進行聲紋鑑定。二審法院委託鑑定。鑑定結論為:因比對樣本質量差,不足以認定待鑑定音頻樣本中N女士的聲音。
基於上述結論,二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錄音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證明借貸交易的依據,而本案又沒有其他證據。
因此,二審法院完全採納被告的上訴請求,改判一審判決,駁回了L女士追討2.4億越南盾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