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律师就姑母起诉侄女追讨2.4亿越南盾案支招:如何制作和保存录音证据

9月6日,《年轻人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姑母起诉侄女借款2.4亿越南盾不还,法院因录音‘质量差’予以驳回”的文章。该案引起众多读者关注,并对以录音作为讨债证据的法律效力提出疑问。

越南律师就姑母起诉侄女追讨2.4亿越南盾案支招:如何制作和保存录音证据

胡志明市律师团黎光武律师表示,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录音文件是民事诉讼法律承认的证据来源之一。然而,并非当事人提交录音文件,法院就当然将其认定为证据。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对于录音材料(音频文件),若要被视为证据,递交录音文件的人须提交书面陈述,说明材料来源;若该文件是自行录制的。

如果不是本人亲自录音的,则须提交由向其提供材料者确认该材料来源的书面文件,或提交与录音相关的书面文件。

黎光武律师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区分“证据来源”与“证据”。以这起追讨2.4亿越南盾的案件为例,L女士提交的录音文件首先应认定为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来源。

法院受理后,仍须依照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证据;并且法院将依照该法第108条,对该录音文件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明价值连同其他证据进行评价,以便处理案件。

黎光武律师建议:“现行法律并未对录音文件规定固定技术标准,例如必须使用哪种手机、什么文件格式或最低音质。然而,录音者应使用录音质量相对较好的手机或设备。录音者应保留原始文件,不得擅自剪辑、编辑或处理音频。同时,应保存可证明文件形成过程的原始设备或数据。录音文件越是清晰、杂音少且保存完整,就越有利于日后核实、鉴定和评估其证明价值。”

就“姑母起诉侄女借2.4亿越南盾不还,法院因录音‘质量差’驳回”一案,黎光武律师认为,根据二审判决书内容,鉴定结论并未确认录音中的声音并非N.T.N.女士的声音,而是认定:“因比对样本质量差,不足以认定需鉴定音频文件中N.T.N.女士的声音身份。”

越南律师就姑母起诉侄女追讨2.4亿越南盾案支招:如何制作和保存录音证据

律师认为,这表明鉴定机构因比对样本质量差,尚不能确定文件中声音是否为N女士的声音,而并非认定该声音不是N女士的。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2025年《司法鉴定法》第32条第1款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04条,L女士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考虑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未能确定录音文件中的声音是否为N女士的声音,等同于未能完成鉴定,因此证据的评估由二审合议庭决定。

据《年轻人报》此前报道,金瓯省人民法院日前就原告T.T.L.女士与被告N.T.N.女士夫妇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据此,L女士称,2016年她借给N女士2.5亿越南盾用于经营服装。因为双方是姑侄关系,所以没有写借据。过了一段时间,N女士只还了1000万越南盾便不再还款。L女士录下了与N女士的通话催款内容并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判令N女士夫妇连带偿还剩余2.4亿越南盾。

被告称双方确有相互借款,但金额仅有几百万越南盾且已还清;否认录音文件中的声音是自己的,但也不同意进行声纹鉴定。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L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夫妇向L女士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22亿越南盾。

被告方提起上诉,并申请进行声纹鉴定。二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比对样本质量差,不足以认定待鉴定音频样本中N女士的声音。

基于上述结论,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借贷交易的依据,而本案又没有其他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被告的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驳回了L女士追讨2.4亿越南盾的诉讼请求。

(编译:Jon;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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