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和省職能機關查獲一起18萬隻龍蝦苗走私案,涉案價值超過70億越南盾。職能機關已決定銷燬上述全部龍蝦苗。
沒有法律依據?
有人提出,與其銷燬,為何職能機關不將18萬隻龍蝦苗放歸自然,以恢復水產資源,或拿出來拍賣,將收入納入國庫?
然而,人們尚未注意到的是,這批龍蝦苗在進入越南時未辦理海關申報手續,沒有檢疫證明、發票以及能證明來源和原產地的單據。
如果將它們放歸自然,可能會汙染海洋養殖生態環境,並給養蝦戶自身造成經濟損失。
對於水產領域的違法行為,2024年第38號法令——水產領域行政違法處理法令——規定了16項後果補救措施(除《行政違法處理法》規定的一般補救措施外)。
該法令第4條第3款a項規定了強制將活水產品、水產苗種放回其生存環境的措施。
然而,將水產品放歸環境的規定僅適用於以下違法行為: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第7條)、違反珍貴稀有瀕危水產品種管理(第8條)、違反海洋保護區管理(第9條)、違法使用電力捕撈水產品(第28條),以及出口屬於附條件出口水產品目錄中的水產苗種但不符合條件的行為(第11條)。
非法走私無來源憑證龍蝦苗的行為,規定在該法令第41條第3款(經2025年第301號法令第14條修訂補充)。該條款的後果補救措施是強制銷燬。
因此,在慶和省這起案件中,提出檢驗後拍賣這批走私龍蝦苗或將其放歸自然的建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實際上,在越南中部的養蝦區使用來源不明的龍蝦苗正引發許多複雜後果。因此,如果因捨不得這批龍蝦苗的價值而“越規”不按規定處理,可能會為水產來源管控開下惡劣先例。
將動物放歸自然的條件
實際上,有許多國家機構銷燬來源不明動物的情況,例如2026年5月在西寧省新盛鄉的10只無主鴕鳥。但也曾有民眾上繳走失動物並被放歸自然的情況。
人們提出的問題是:居民捕獲後上繳或職能機關查扣的動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放歸自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將野生動物放歸自然環境,必須遵守國家主管機關的嚴格規定。
這通常通過關於處理物證或重新放歸野生動物的規定加以指導。未經職能機關檢查、評估和許可,民眾不得擅自將野生動物放歸自然。
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此前發佈的2019年第29號通知,對作為物證、證據的野生動物,以及組織和個人自願上交國家的野生動物如何放歸自然環境的各項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要適用這一形式,個體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必須是存活且健康的野生動物個體;棲息地要求:明確確定該物種的自然棲息地;防疫要求:須有獸醫專業管理機關或國家管理的動物救護機構出具該動物健康、不帶危險病原體的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