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和省职能机关查获一起18万只龙虾苗走私案,涉案价值超过70亿越南盾。职能机关已决定销毁上述全部龙虾苗。
没有法律依据?
有人提出,与其销毁,为何职能机关不将18万只龙虾苗放归自然,以恢复水产资源,或拿出来拍卖,将收入纳入国库?
然而,人们尚未注意到的是,这批龙虾苗在进入越南时未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没有检疫证明、发票以及能证明来源和原产地的单据。
如果将它们放归自然,可能会污染海洋养殖生态环境,并给养虾户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水产领域的违法行为,2024年第38号法令——水产领域行政违法处理法令——规定了16项后果补救措施(除《行政违法处理法》规定的一般补救措施外)。
该法令第4条第3款a项规定了强制将活水产品、水产苗种放回其生存环境的措施。
然而,将水产品放归环境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第7条)、违反珍贵稀有濒危水产品种管理(第8条)、违反海洋保护区管理(第9条)、违法使用电力捕捞水产品(第28条),以及出口属于附条件出口水产品目录中的水产苗种但不符合条件的行为(第11条)。
非法走私无来源凭证龙虾苗的行为,规定在该法令第41条第3款(经2025年第301号法令第14条修订补充)。该条款的后果补救措施是强制销毁。
因此,在庆和省这起案件中,提出检验后拍卖这批走私龙虾苗或将其放归自然的建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越南中部的养虾区使用来源不明的龙虾苗正引发许多复杂后果。因此,如果因舍不得这批龙虾苗的价值而“越规”不按规定处理,可能会为水产来源管控开下恶劣先例。
将动物放归自然的条件
实际上,有许多国家机构销毁来源不明动物的情况,例如2026年5月在西宁省新盛乡的10只无主鸵鸟。但也曾有民众上缴走失动物并被放归自然的情况。
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居民捕获后上缴或职能机关查扣的动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放归自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环境,必须遵守国家主管机关的严格规定。
这通常通过关于处理物证或重新放归野生动物的规定加以指导。未经职能机关检查、评估和许可,民众不得擅自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此前发布的2019年第29号通知,对作为物证、证据的野生动物,以及组织和个人自愿上交国家的野生动物如何放归自然环境的各项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要适用这一形式,个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存活且健康的野生动物个体;栖息地要求:明确确定该物种的自然栖息地;防疫要求:须有兽医专业管理机关或国家管理的动物救护机构出具该动物健康、不带危险病原体的确认。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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