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第339/2026/NĐ-CP號法令中值得關注的新規定,該法令規定了建築、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管理、住房發展與管理和房地產經營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據此,對於國內個人住宅所有者,若存在以下兩種行為之一,將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不按照住房法規定使用住房,或不按規定建立、保存房屋檔案。
然而,許多讀者疑問應如何正確理解上述處罰規定,民眾需要注意什麼以避免被罰款。
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碩士吳家煌表示,《2023年住房法》將住房定義為服務於家庭和個人居住與生活目的的建築工程,同時可結合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目的。
其中,對於公寓住房,還嚴禁“將公寓套房用於非居住目的”。根據第339號法令第62條第3款,此類行為將被處以1億至1.3億越南盾的罰款,除非是將套房用於出租居住。
因此,應正確理解上述處罰規定中的“使用不當”包括:業主不將住房用於居住,或者將住房用於《2023年住房法》第3條法律禁止的其他目的。
黃碩士舉例說,例如將獨棟住宅用於經營易燃易爆材料、從事造成環境汙染、噪音、影響社會治安和居民生活的服務,而未遵守法律關於經營條件的規定。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氏清草補充說,與之前的第16/2022/NĐ-CP號法令相比,對房主不當使用住房的處罰規定是全新的,體現了加強對房主按照正確功能使用住房和管理自身住房相關法律文件的責任。
“不當使用住房”被理解為將住房用於與房屋法律文件確定的居住功能不同的其他目的,例如不遵守住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將住房轉變為經營場所、生產場所、倉庫、辦公室或其他非居住用途。
而“不建立、不保存房屋檔案”是指業主不按規定建立和完整保存住房的法律和技術文件,包括所有權證明、設計文件、竣工文件以及與住房買賣、租賃、維修、改造相關的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不適用於由公寓管委會依據住房法保存公寓住房檔案的情形。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如果業主是組織,相應罰款為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是個人罰款的兩倍,符合同一違法行為對組織的罰款是對個人兩倍的原則。
同時,違法者還會被採取補救措施,強制按規定使用住房、建立並保存住房檔案。
“關於建立和保存房屋檔案義務的規定是新內容。因此,業主應主動核查、收集和整理自己住房的法律和技術文件,同時核查住房實際使用目的與已確定的功能是否一致,以避免在職能機關檢查時被罰。”陳律師提醒。
何時房主會被處罰?
按照這一新法令,只有在有權機關檢查、監察並發現正在發生或已經實際發生的違法行為時,個人房主才會被處罰,而不是法令一生效就自動處罰。
對於不當使用住房的行為,通常是通過對住房的實地檢查、居民或地方政府的反映,或在辦理其他涉及住房的行政手續中發現。
對於不建立、不保存房屋檔案的行為,通常在職能機關要求業主出示房屋檔案用於國家住房管理、監督、檢查時發現,或者業主在辦理涉及住房的交易、手續時無法提供證明文件時發現。
按照行政違法處理原則,只有違法行為仍在違法處理法規定的處罰時效內才進行處罰,並且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手續製作記錄、作出處罰決定。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氏清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