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擬定機構設置方案:直屬專業機構不超過18個

據提請審議的呈文草案,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預計提請胡志明市人民議會規定,市人民委員會直屬的專業機構數量不超過18個,而目前正在組織的有15個專業機構。

同時,草案還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設置不超過5個行政機構。

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介紹,在完成行政單位重組和兩級地方政府組織後,該市各專業機構已重新佈局。

在將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合併後,三地的43個專業機構被整合為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直屬的15個專業機構,並按國會第98/2023號決議試點成立了1個專業機構。

在市人民委員會的其他行政機構板塊,數量也從6個精簡為4個。

在鄉級,167/168個鄉級行政單位設置了3個專業室和1個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唯獨盛安島鄉在合併時未設置專業室。

基於合併後機構運行的實際,決議草案擬補充兩類行政組織形式。

第一類是廳屬分局及同級機構組織結構中的行政組織。

第二類是直屬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履行政治任務和國家管理職能的公立事業單位下屬行政組織。

對於鄉級,草案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可設置5個行政機構,包括各專業室和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鄉級人民議會決定這些機構的設立。胡志明市將指導其名稱、職能、任務、權限及組織結構。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將各級專業機構、行政機構數量的規定寫入決議草案,作為根據新規定和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實際情況組織機構的依據。

目前,決議草案正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制定完善,之後將開展後續步驟並提交胡志明市人民議會。

依據《城市發展法》:

《城市發展法》規定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有權決定市屬專業機構和其他行政組織的數量、設立、重組和撤銷。

該法還允許本市頒佈規範性文件,對相關事項作出細化規定並指導實施,在授權範圍內可作出與中央機構文件不同的規定。這是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頒佈關於本市組織結構決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