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3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修改、補充7項與金融相關的法律,其中包括公私合作伙伴(PPP)投資法。
代表們關注的一個內容是,政府提議對在PPP法律生效前(2021年1月1日)遇到障礙、收入減少的交通BOT項目進行處理機制。具體來說,國家將與投資者分享財務方案中收入與實際收入之間的差額,按比例進行。

關於處理2021年1月1日前簽署的道路領域BOT項目收入障礙的觀點,代表範文和(同塔省)表示,目前還有78個未達標的BOT項目已經完成並投入運營。儘管民眾使用這些路線,但由於民眾反對,承包商無法收取費用。
“需要重新審視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什麼,是投資者的錯誤,國家的錯誤,還是民眾的錯誤” – 代表和同意處理這些項目,但如果拖延,將會給銀行帶來不利,同時需要確定各方的錯誤以承擔責任。
類似地,代表阮光勳(平陽省)認為需要明確審查BOT項目,當國會已有決議但仍未解決時。他舉例說,就在首都門口的項目,通過升龍橋收取10,000越南盾的費用,但尚未彌補,因此必須設立站點讓投資者額外收取。同時,代表建議需要修改公私合作伙伴投資法以徹底解決。
同意需要徹底處理,代表鄭春安(同奈省)認為,關於處理BOT項目收入減少障礙的草案只是處理情況。因為回顧法律體系,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像正在設計的法案那樣具有追溯性的情況處理。
“同意政府需要立即解決,越早解決越好,以處理這些長期障礙的項目,但使用什麼方法?是納入法律修改,還是有一個單獨的決議,或者會議的共同決議,我們認為需要合理計算” – 代表安提出觀點。
代表陳英俊(胡志明市代表團)建議需要有關於收入、調整財務方案、審計確保風險分擔的規定。同時,需要在企業無法預見的變更條件下應用,可以部分減少收入,那時必須納入風險分擔機制。
代表阮造(林同省)建議起草小組建立一個調整具有風險分擔的BOT項目組的條款,並應交給政府規定具體項目的處理,從而將比我們以前應用的BOT項目具有更高的風險分擔,並從這次決議草案中解決這個問題。
解釋意見時,財政部長阮文勝認為,將這一內容納入PPP法律修改是因為過去一段時間有一些BOT項目遇到困難。原因被確定為完全是國家的“錯誤”,不是投資者的,因此有責任處理和解決這些BOT項目。
儘管這一問題已經報告國會,發佈瞭解決決議,但實施中仍有幾個項目,金額為8,000億越南盾。
關於解決以前BOT項目的觀點,如果只發布決議,那麼以後在投入運營一系列項目時,如南北高速公路通車,或1A國道的項目,可能還需要繼續有決議。
“現在很多地方的BOT項目吸引企業參與,將繼續受到影響,我們必須有處理機制。正因為如此,建設部才建議財政部納入PPP法律,以便以後有法律框架,在實施中主動,而不是我們必須等待,並必須逐個、逐組項目計算” – 勝先生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