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河內上訴法院開庭審理前校長申訴案,其因有償補習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9月10日,河內市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二審,審理原巴亭中學校長阮氏平和原會計范氏明月的上訴。

庭審由審判長陳南海主持,預計持續兩天。合議庭傳喚了多名證人、有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人,以及巴亭中學的部分教師。

值得注意的是,平女士在二審中有來自6家律師事務所的8名律師登記辯護,比一審時增加了6名律師。

此前,法院曾決定於8月26日開庭二審,但隨後推遲了審理時間。

原校長對一審判決全部內容提出上訴

巴亭中學原校長阮氏平於今年3月底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一案,曾引起輿論關注。

並非因為這是一起重大貪腐或鉅額預算流失案,而是因為站在被告席上作陳述的是一位在教育行業工作多年的女校長,且被起訴的行為源於有償補習的故事。

根據一審判決,案件源於2013-2014學年巴亭中學的補習活動。

當時,學校組織有償補習,收取的費用高於河內市人民委員會2013年第22號決定規定的標準。

具體而言,對於20至40名學生的班級,規定每節課最高收費為7,000至9,000越盾。然而,平女士被指控指示每節課收取15,000越盾。

為組織課程,校方被認定設立了兩套賬簿,並在書面上“拆分”班級,以符合學生人數的規定。

被認定違規收取的款項總額超過10.9億越盾。

根據案卷,這筆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教師報酬、服務學校活動以及組織補習的相關開支。其中,70%的收入用於支付授課教師,30%用於管理和基礎設施。

訴訟機關認定平女士獲利7,800萬越盾。

在一審庭審中,這位原校長多次落淚,稱自己並非為謀私利,組織補習並收費是出於希望在教師生活仍較困難的背景下改善其收入。

許多家長、教師和學生也遞交了為平女士減輕處罰的申請。

然而,一審合議庭認為,被告作為學校負責人負有管理責任,卻指示違規收取補習費,並採用製作檔案、賬簿的方式使組織課程合法化。

在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後,平女士對判決全部內容提出上訴。在申訴書中,這位原校長認為一審對案件本質的評估不正確,尤其是認定她通過提高教師收入以提升個人威望,屬於“非物質性謀利”。

作為定罪依據的規定已被廢止

在案件等待二審期間,與補習收費水平相關的法律依據出現了新進展。

司法部已就河內市人民委員會2013年第22號決定作出結論——該文件規定了補習活動的最高收費標準,並被用作認定本案違法行為的依據。

根據司法部的結論,教育培訓部2012年第17號通知僅規定補習費由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確定,並未規定或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頒佈最高收費標準。

因此,河內市人民委員會頒佈2013年第22號決定來規定補習費“上限價”,被認定在權限上不符合規定。

不僅是第22號決定,司法部還認定河內市教育培訓局此後頒佈的一些指導文件在形式和權限上不正確。該機關建議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和河內市教育培訓局儘快處理違法內容,同時審查相關集體和個人的責任。

在司法部作出結論一天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全部廢止關於補習費收費標準的2013年第22號決定。

在一審庭審中,律師曾辯稱,2012年第17號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由家長與學校協商確定,但未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上限。因此,河內頒佈2013年第22號決定屬於越權。

律師還認為,不能以下級文件內容與上級文件不同為由,將其作為定罪依據。

在一審庭審中,儘管律師提出這一論點,訴訟機關仍堅持起訴意見,合議庭判處平女士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