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越南国家主席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主席令,公布国会第一次非常规会议通过的各项法律,其中包括《城市发展法》。该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扩大胡志明市及其他特殊城市的权限
司法部副部长阮清玉明确说明了该法的调整范围:法律规定旨在推动胡志明市发展、特殊城市发展、其他城市以及特别经济区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其中,法律规定推动特殊城市发展的各项机制和政策,直接适用于胡志明市以及其他作为特殊城市的城市。
法律规定的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机制和政策,直接适用于特别经济区。
对非特殊城市的城市以及设有特别经济区的地方适用若干推动特殊城市发展的机制和政策,须在有主管机关主张的情况下,并基于符合各地特殊情况、发展方向和执行能力的基础上实施。
同时必须遵守分权原则,履行被分权的任务和权限,并排除某些仅适用于作为特殊城市的城市的权限。
政府有权规定具体适用范围,并在有主管机关主张且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颁布试点法令,就《城市发展法》以及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法律规范文件未规定的其他机制和政策进行试点,以满足国家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要求。
副部长阮清玉表示,该法构建了全面、优越的机制和政策体系,为胡志明市以及其他作为特殊城市的城市在体制、基础设施、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发展资源以及区域联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同步发展创造条件。
其中,该法将权力彻底、全面地下放给该市,并配套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
该法扩大了城市在制定、颁布法律规范文件方面的权限,以详细规定、指导执行、处理从特殊城市管理和发展实践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并扩大在机制政策试点、受控试验方面的权限。
该法还大力推进行政手续改革,允许该市调整行政手续的办理顺序、程序和权限,按照更加简便、便利民众和企业的方式,对支持办理行政手续的专业、业务活动实行社会化。
为特别经济区发展建立机制和政策
除共同机制和政策外,该法还建立稳定的法律基础,以推动具有动力和辐射作用的关键领域发展,如国际金融中心、自由贸易区、物流、海洋经济、填海城市区、高质量人力资源发展等。
该法建立特殊城市区域联动的机制和政策,确保优先配置资源以支持区域联动,实现区域同步、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特别经济区发展的机制和政策,该法规定了承认乡、坊或特区为特别经济区的法律机制,同时建立特殊、突破性的机制和政策体系以发展特别经济区。
司法部副部长提到有关特别经济区组织机构的规定;规划、建设、发展基础设施;调动资源、发展海洋经济、非关税区以及免税品经营活动,以形成新的增长极。
此外,该法通过关于监察、检查、监督和问责的具体规定,建立起严密的权力控制机制。
该法还规定鼓励和保护为公共利益敢想敢干、积极主动、富有创造的干部,并严肃处理腐败、谋私、滥用政策等行为。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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