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已公佈《住房法(修訂)》草案的審查檔案。該草案由建設部主持起草,並將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取消“有期限公寓”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與8月曾提交國會的草案相比,新版本已將“有期限公寓”這一概念從術語解釋部分刪除,僅保留“公寓住宅”和“舊公寓住宅”。
此前,該法律草案將有期限公寓定義為:依照建設領域法律規定確定使用期限的公寓。
然而,在不久前舉行的第一次非常規國會會議上,許多國會代表認為,將這一概念寫入法律草案卻缺乏明確解釋,會讓民眾擔憂其公寓所有權隨工程年限而終止。
也有一些意見表示,上述草案中的概念可能讓民眾把建築物的使用期限與公寓所有權混為一談。
中央第21號決議明確指出,對於新建公寓,應按規定根據工程建設年限規定公寓住宅的使用期限,並與保障財產權相結合;公寓住宅業主在期限屆滿時有權按規定履行財政義務以重建公寓。
現行《住房法》中也沒有“有期限公寓”這一概念。
該草案還明確規定了與公寓住宅使用期限相關的問題——這是提交國會討論時備受關注的問題。
據此,公寓住宅的使用期限依據建設領域法律規定,在工程建築施工設計檔案中確定並載明;自公寓住宅投入運營、使用之日起計算。
對於使用期限按照設計檔案已屆滿的公寓住宅,其處理依照本法及建設領域法律的規定執行。
若公寓住宅尚未達到設計檔案規定的使用期限,但已出現損壞、工程事故、有倒塌風險、無法保障安全的情況,則必須進行修繕、修復,以確保符合設計使用期限。
根據該草案,如果修繕、修復後仍無法保障使用期限,則必須按照修繕、改造設計檔案重新確定工程使用期限。
該草案建議由政府具體規定公寓住宅質量檢驗、評估的實施責任。
建議4種必須拆除公寓住宅的情形
草案建議了4種必須拆除公寓住宅的情形,包括:
公寓住宅因火災、爆炸、自然災害、敵害受損,已不再具備繼續使用的安全條件。
公寓住宅工程主要承重結構出現整體性危險狀況,有倒塌風險,不滿足繼續使用條件,須緊急疏散公寓住宅業主及使用人。
公寓住宅受損,工程主要承重結構出現局部危險狀況,並在消防、給排水、電力、內部交通等方面存在下列因素之一……
公寓住宅工程基礎、柱、牆、梁、檁等主要結構之一受損,不滿足正常使用要求,雖不屬於上述必須拆除的情形,但屬於按照已批准的建設規劃須與公寓住宅同步改造、建設的區域。
該草案還明確建議了公寓住宅業主(1994年以前建設的項目除外)在公寓住宅改造、重建情況下的權利。
據此,業主有權繼續使用公寓住宅所在的土地面積,通過出資重建新公寓住宅的方式,自行實施公寓住宅的改造、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