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已公布《住房法(修订)》草案的审查档案。该草案由建设部主持起草,并将提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取消“有期限公寓”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与8月曾提交国会的草案相比,新版本已将“有期限公寓”这一概念从术语解释部分删除,仅保留“公寓住宅”和“旧公寓住宅”。
此前,该法律草案将有期限公寓定义为:依照建设领域法律规定确定使用期限的公寓。
然而,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一次非常规国会会议上,许多国会代表认为,将这一概念写入法律草案却缺乏明确解释,会让民众担忧其公寓所有权随工程年限而终止。
也有一些意见表示,上述草案中的概念可能让民众把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与公寓所有权混为一谈。
中央第21号决议明确指出,对于新建公寓,应按规定根据工程建设年限规定公寓住宅的使用期限,并与保障财产权相结合;公寓住宅业主在期限届满时有权按规定履行财政义务以重建公寓。
现行《住房法》中也没有“有期限公寓”这一概念。
该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与公寓住宅使用期限相关的问题——这是提交国会讨论时备受关注的问题。
据此,公寓住宅的使用期限依据建设领域法律规定,在工程建筑施工设计档案中确定并载明;自公寓住宅投入运营、使用之日起计算。
对于使用期限按照设计档案已届满的公寓住宅,其处理依照本法及建设领域法律的规定执行。
若公寓住宅尚未达到设计档案规定的使用期限,但已出现损坏、工程事故、有倒塌风险、无法保障安全的情况,则必须进行修缮、修复,以确保符合设计使用期限。
根据该草案,如果修缮、修复后仍无法保障使用期限,则必须按照修缮、改造设计档案重新确定工程使用期限。
该草案建议由政府具体规定公寓住宅质量检验、评估的实施责任。
建议4种必须拆除公寓住宅的情形
草案建议了4种必须拆除公寓住宅的情形,包括:
公寓住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敌害受损,已不再具备继续使用的安全条件。
公寓住宅工程主要承重结构出现整体性危险状况,有倒塌风险,不满足继续使用条件,须紧急疏散公寓住宅业主及使用人。
公寓住宅受损,工程主要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危险状况,并在消防、给排水、电力、内部交通等方面存在下列因素之一……
公寓住宅工程基础、柱、墙、梁、檩等主要结构之一受损,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虽不属于上述必须拆除的情形,但属于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须与公寓住宅同步改造、建设的区域。
该草案还明确建议了公寓住宅业主(1994年以前建设的项目除外)在公寓住宅改造、重建情况下的权利。
据此,业主有权继续使用公寓住宅所在的土地面积,通过出资重建新公寓住宅的方式,自行实施公寓住宅的改造、重建。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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