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前校長被判3年監禁案:檢察院稱“收得對但支出錯仍屬違法”

9月11日,審理阮氏平——巴亭初中前校長——申訴喊冤的上訴庭審繼續進行辯論環節。

在各律師依次陳述辯護觀點後,檢察院代表簡短回應,並表示仍維持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調查本案的建議。

“即使被告收取的費用是正確的,但如果被告支出錯誤,被告仍然違反法律規定”,檢察院代表提出觀點。

檢察院:需審查所收30%款項的使用方式

針對律師關於收付款的觀點,檢察院代表認為,一審法院已提及付款問題,但主要審查的是超支款項。

與此同時,檢察院代表表示,公訴機關提出的問題還在於所收款項總額中30%部分的使用方式。

檢察院代表認為,在這部分款項中,15%用於設施建設的款項只能用於改善設施。

然而,根據案卷材料,公訴機關認為阮氏平未能控制該款項用於正當目的。

檢察院援引一些用於購買上香供品、花圈等支出,並認為這些支出不屬於改善設施的開支內容。

由此,檢察院代表認為,即使被告的收款行為被認定為正確,所得款項的使用方式仍須查明。如果收得對但支出不符合規定,被告仍存在違法行為。

在此基礎上,檢察院維持此前提出的觀點,建議上訴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調查本案。

律師:沒有家長承認自己是受害者

此前,在辯護環節,張越全律師——為阮氏平辯護的8名律師之一——認為本案的犯罪構成要件需要重新審查。其中,律師集中爭論損失及受損主體問題。

據張越全律師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損失為超過10.9億越南盾,對應比規定多收的款項。

一審判決認定該款項給家長造成損失。然而,律師援引判決書第23頁指出,該款項屬於學校,而支付給教師的費用、超標管理成本損害了學校的權益。

由此,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未能統一認定誰是財產受損主體。

越南前校長被判3年監禁案:檢察院稱“收得對但支出錯仍屬違法”

對於家長,律師援引案卷並認為家長清楚收費標準,沒有提出申訴。家長會會長也確認沒有家長承認自己受到損失。

如果認定巴亭初中是受損方,據張越全律師稱,需要明確指出學校哪一來源的財產減少了。

律師表示,學校代表在一審庭審上陳述稱,剩餘未及支出的款項已繳入基金。學校也未要求返還被認定為損失的超過10.9億越南盾。

據律師稱,所有收取的款項都上繳學校,沒有任何款項被截留或轉出。

張越全律師還援引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的檢查結論,其中認定支出“基本符合規定、符合內部支出規章、符合與家長的協議”。

張越全律師集中分析的另一個內容是關於認定超過10.9億越南盾損失的依據。

律師認為這一數字“不確鑿且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計算是基於近10年後教師證言中對各組、班級人數的假設。

與此同時,據律師稱,各位教師的證言存在差異。有人說分了組,有人說不分組,有人不記得,即便對質也無法確定。

律師還援引河內市財政廳的鑑定結論,並表示這是本案中關於財務、會計的專業證據來源。

根據律師在法庭上援引的內容,鑑定結論指出,尚無足夠依據認定會計賬簿之外的具體款項,也無法確定損失程度。

由此,張越全律師認為,當專業機構無法確定損失程度時,一審判決中認定超過10.9億越南盾數字的依據需要重新審查。

律師還對一審判決從兩個方向評價為教師增加收入的目的提出疑問。

據律師稱,在審查刑事責任時,為教師增加收入被用來推斷非物質利益、提高聲譽的圖利因素。而在決定刑罰時,判決又將改善教師收入的目的作為對阮氏平從輕考慮的因素之一。

律師認為,要認定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務、權力罪中的圖利跡象或其他個人動機,需要指出被告所追求的具體不正當利益,並證明該利益是推動行為的動機的證據。

“不能僅因被告是校長且教師獲得額外收入就推斷提高聲譽的動機”,張越全律師提出觀點。

前校長自行辯護時暈倒

在檢察院回應後,阮氏平自行辯護並表示:“檢察院對我不客觀,對我不公平”。

這位前校長隨後表示,由於前一天庭審後整夜未眠,她身體出現狀況。

阮氏平又陳述了一些意見後,突然在陳述臺後暈倒。庭審被迫暫停,由醫療部門照顧她的健康。

庭審結束後,巴亭初中2013-2014學年家長會會長武廷林表示,他們的孩子從教師補課活動中受益,沒有家長對學費提出疑問。

作為有相關權利、義務的人被傳喚到庭,武廷林表示希望上訴審判委員會宣判阮氏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