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1日下午,审理阮氏平(巴亭初中学校前校长)喊冤上诉的二审庭审继续进行辩论环节。
在约两个小时的自我辩护和答辩中,平女士大部分时间都在出示材料和数据,反驳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的问题。
这位前校长多次请求审判委员会撤销一审判决,宣判她和前会计范氏明月无罪,并终止案件。
前校长称每节课1.5万越南盾的标准由家长提出
平女士花大量时间陈述的内容之一,是每节补习课收取1.5万越南盾这一标准的形成过程。
据这位前校长陈述,2013年7月29日,学校召开联席会议,传达第22号决定并讨论组织补习事宜。8月1日,该内容继续在教师会议上传达。
到2013年9月7日,学校与班主任及语文、数学、英语教师开会。平女士称,会议纪要记录了自愿学习原则和根据报名学生人数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但并未显示她指定每节课1.5万越南盾的收费标准。
平女士陈述称,直到2013年9月12日32名班主任与家长代表委员会开会时,每节课1.5万越南盾的标准才由家长代表提出。

这位前校长还引用了在家长会上使用的九年级各项收费通知。她说,该通知有校长和会计的确认,但并未记载每节课1.5万越南盾的补习收费。
“如果是我主动决定并事先强加这一收费标准,那么由我签署的文件本身却不记载该标准”,平女士辩称。
她接着引用全校家长代表会议,称学校在会上公开了与补习、加课活动相关的规定。平女士称,各班家长代表确认,制定收费协议纪要和撰写补习申请均由家长完成。
家长未要求退钱,学校也未认定受到损失
平女士集中反驳的另一项内容,是案件中的损失问题。
据这位前校长说,确定受损主体的问题在整个调查过程以及多次退回卷宗中都已审议,但仍未能确定。
她认为,诉讼机关收集了与学校、学生家长和国家财政三个主体有关的材料,但没有材料能证明哪个主体的财产实际减少。
平女士引用多名家长确认为孩子报名、同意收费标准且未要求赔偿。她说,所有收取的钱款都上缴学校,用于补习活动和共同活动。结余款项已按监察结论的要求缴入国库。
平女士认为,应当评估已有证据以确定“哪个主体的财产实际减少”,而不是把尚未确定正确受损主体作为继续调查的理由。
关于损失金额,平女士认为卷宗中已有收支账簿、凭证、学生名单、分组材料、监察结论以及财政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
这位前校长强调,案件已经历6次退回补充调查。她说,如果到二审庭审仍无法确定谁人的财产客观上减少、减少多少以及由何种行为造成,就需要考虑这是否属于“已收集证据体系的证明限度”,而不是继续让她陷入新一轮诉讼。
被告引用材料反驳个人牟利迹象
从损失问题出发,平女士转而反驳检察院提出的关于管理和使用补习费中存在个人牟利迹象的问题。
她要求检察机关指出证据,证明她所领取的钱款违反了哪一项关于组织补习、加课的法律规定。
据平女士称,一审判决认定她所领取的逾1.32亿越南盾中,有6020万越南盾符合规定,另有7180万越南盾因未分组而被认定领取不当。
她由此质问,为何在二审阶段,全部逾1.32亿越南盾都被提出以审查牟利迹象。
为证明自己没有牟利,平女士引用了巴亭郡教育与培训厅向调查机关提供的巴亭初中学校2013、2014、2015年内部开支规定。
她还表示,学校每年都接受监察、检查机关的监督。其中,巴亭郡财政计划厅的材料在学校财务报告中体现了补习、加课收入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前校长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答复举报人的文件。根据她转述的内容,文件称:“未发现设立基金以违规支出或用于个人目的支出的迹象。未发现个人贪污牟利、造成国家财政损失的迹象。”
文件还提到,相关差错已主动整改。未入账的补习、加课收入自2014年8月起已被学校纳入账簿体系,早于2015年7月监察团到校工作。
平女士继续引用河内教育与培训厅的文件来分析补习费的使用方式。据此,70%用于支付直接授课教师的报酬,15%用于学校补习、加课管理工作,15%用于补贴电费、水费、卫生、维修设施以及服务补习、加课活动。
平女士称,补充侦查结论附件的计算方式把服务工作的支出计入用于管理工作的15%,从而抬高了这一比例。这位前校长认为,如果按照厅里的指导计算,实际比例为13.9%,即尚未用完允许支出的部分。
她请求审判委员会在二审庭上直接核查这些数据,并结合内部开支规定、财务报告、决算审批、监察结论等材料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个人牟利迹象。
陈述结束时,平女士继续坚称每节课1.5万越南盾的收费标准符合她所引用的规定,并请求审判委员会撤销一审判决,宣判她和会计明月无罪,终止案件。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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