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統一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年限
政府統一規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建設年限,確保與工程使用期限相適應、統一。
在9月18日頒佈的立法專題會議決議中,政府責成建設部在《住房法》(修訂案)草案中明確規定上述內容。
同時,政府要求具體規定公寓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其中明確公寓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有權繼續使用土地使用權以重建公寓,在到期時承擔財政義務以新建公寓等…
建設部根據城市類型、人口密度、面積比例設計框架標準,作為各省市具體決策的依據,限制分塊出售土地。決議指出:’規定措施以最大程度防止投機牟利政策的行為。’
同時,建設部完善關於出租住房的規定;明確出租住房、商業住房、公務住房、政策住房等類型的所有權、管理和運營模式。

政府指出,法案必須有稅收、費用、土地使用費、信貸等財政機制,以控制和管理出租住房價格。出租住房享受優惠的標準、對象和範圍也需要明確。投資發展和獲得出租住房的手續應簡化,以滿足人民穩定、長期的居住需求。
商業住房項目中出租住房義務的原則、標準和限制也予以規定,以確保各省市決策的法律依據。
根據決議,法案需規定最大程度防止社會住房、出租住房政策投機牟利行為的措施及相應處理制裁。政府將向國會報告,建議試點國家回購無法繼續實施或無法轉讓的商業住房項目的機制。
此前,中央第21號決議確定新建公寓的使用期限按工程年限,業主的財產權必須得到保障。當大樓使用期滿時,公寓業主需按規定履行財政義務以重建。
在8月國會討論的《住房法》草案中,建設部提出’有期限公寓’的定義為:根據建設法規定確定使用期限的公寓。
然而,許多代表認為’有期限公寓’容易讓民眾誤解為50年或70年後將失去公寓所有權。上述概念可能讓民眾混淆大樓使用期限與公寓所有權。
隨後,建設部在最新的《住房法》(修訂案)草案中刪除了’有期限公寓’的概念,以避免民眾對公寓所有權的誤解。
在新草案中,建設部還修改完善了關於公寓改造、重建的內容。該機構建議根據工程設計檔案確定使用期限,而不是像8月草案那樣結合設計檔案和實際檢驗的方案。
該部表示,業主有權繼續使用土地面積自行重建大樓,但改造必須按項目開展。實施公寓改造、重建項目的企業可享受額外優惠,如免除社會住房、出租住房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