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剛要求各省市建設廳和駕駛培訓機構繼續提升道路駕駛培訓質量。

據此,各機構必須指導教練員讓學員在教練車許可證所載明的路段上練習駕駛;不得讓學員在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1號車道上實操。
各單位還必須嚴格執行教練車的保養、維護和檢查;不得使用質量、技術安全和環保條件不達標的車輛進行培訓。
自7月1日起禁止教練車駛入1號車道
據建設部稱,這並非在上述文件之後新頒佈的規定,而是已寫入第94/2026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規定駕駛培訓和考核。
在該法令附帶的教練車許可證樣本中,允許練習駕駛的範圍不包括主管部門規定限制的路段、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1號車道,即靠近中央隔離帶的車道。
該規定與第160/2025號法令不同,後者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生效。舊法令僅規定教練車可在各條道路上運行,但主管部門規定受限的路段除外。
因此,自2026年7月1日起,教練車不得讓學員在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1號車道上實操。
7月1日前已獲發許可證的車輛需要重新發證嗎?
據調查,胡志明市一些駕駛培訓機構疑惑,7月1日前獲發的教練車許可證將適用哪項規定。
按規定,第94/2026號法令生效時,第160/2024號法令失效。但第94/2026號法令第42條第1款b項作出過渡規定:在該法令生效前獲發的駕駛實操教師證、教練車許可證、汽車駕駛培訓許可證仍按證件期限有效。
由於兩部法令對教練車運行範圍規定不同,問題在於2026年7月1日前獲發許可證的車輛將按哪個範圍運行?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武丹麥表示,這種情況適用第94/2026號法令的新規定。
建設部也已要求各駕駛培訓機構不得讓學員在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和靠近中央隔離帶的1號車道上練習駕駛。
“而過渡條款是為了使此前已獲發的許可證無需辦理重新發證手續,避免給民眾和主管部門帶來不便。這也類似於合併、行政區劃變更後的其他許可證(已發許可證仍然有效,但實際申報、適用時按新規定執行)。不過,建議辦理換證手續,以便在使用過程中保持一致。”律師分析道。
第17號通知是否與許可證規定相矛盾?
讓各駕駛培訓機構提出疑問的一點是,建設部第17/2026號通知也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規定B類和C1類學員在高速公路或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上進行駕駛實操的內容。
黃嘉駕駛培訓與考核中心副主任黃氏秋紅表示,該規定允許培訓機構在培訓計劃中制定高速公路學習內容,可在模擬駕駛艙或教練車上進行。
但在道路實操時,車輛仍須遵守教練車許可證上載明的允許範圍,即不得駛入分階段投資的高速公路和1號車道。
另一家培訓機構的代表表示,學員只有在具備足夠的普通道路技能和經驗後,才應被帶上高速公路。
對於沒有高速公路的地方,規定要求安排設有中央隔離帶、每個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雙向道路作為替代。
規定教練車運行範圍是為了限制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慢速行駛、佔用左側車道,造成交通阻礙和安全隱患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