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政府監察總署公佈了對海防市2008-2019年期間落實革命有功人員改善住房支持政策情況的監察結論通知。
根據結論,截至2019年底,海防市管理著超過24.2萬份有功人員檔案,其中有2.4萬名有功人員及親屬正在領取每月補助。
2008-2019年期間,海防市以國家預算結合社會化資源,完成了對14,239例有功人員的改善住房支持,總經費超過4964億越盾。
政府監察總署指出的值得注意內容之一,涉及向吉碑坊黨委前書記陳英俊先生和黎貴惇高中教師陳氏清女士分配土地一事。
兩人均非有功人員且已有住房,但隨後在專供政策戶的土地基金中獲分配土地。
前坊委書記已有住房仍獲分配政策戶用地
除取得的成果外,政府監察總署還指出許多不足、侷限和違規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向兩名不屬於政策對象的人分配了專供政策戶的土地基金。
根據結論,2007年12月11日,海防市人民委員會決定收回晨星有限責任公司在藤林坊住房開發項目中10%的土地基金,交由海安郡人民委員會安排住宅用地給政策對象家庭。
在審議對象中,有吉碑坊黨委前書記陳英俊先生和黎貴惇高中教師陳氏清女士。
政府監察總署認定,這兩名男女均非有功人員且已有住房。
海安郡土地分配審批委員會紀要明確寫道:“不同意向陳英俊先生戶、陳氏清女士戶分配土地,因不屬於有功人員對象,且無住房困難”。
具體而言,陳先生和陳女士均已在吉碑坊擁有住房。
然而此後,海防市人民委員會有兩份文件指導海安郡人民委員會在該項目向兩人分配土地。
根據市裡的指導,海安郡人民委員會頒佈決定,向每人分配60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費為每人1.08億越盾,相當於每平方米1800萬越盾,結論稱。
政府監察總署認定,海防市人民委員會指導向兩名非有功人員、不屬於政策戶、不符合“有住房困難”條件的人分配專供政策對象的土地基金,屬違規行為,“未能保障公平和革命有功人員支持政策的目標”。
一人三次獲免、減土地使用費
在對全部483份獲免、減土地使用費支持的有功人員檔案進行檢查後,政府監察總署還發現17例被違規適用支持。
其中15例為不領取每月供養撫卹金的烈士親屬,卻獲審批准予100%土地使用費支持,高於規定的70%。超額支持金額近5.3億越盾。
其中,原住吳權郡的黎氏T女士為四級傷殘軍人,也是烈士遺孀,三次獲免、減土地使用費,結論稱。
第一次,她在購買國有住房時獲減70%,對應逾4300萬越盾。第二次,她在晨星有限責任公司住房開發項目中獲分配60平方米的10%土地基金時,獲免100%土地使用費,金額為1.08億越盾。
第三次,她在將120平方米農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時獲減70%,金額為2.03億越盾。
政府監察總署認定,三次獲支持違反了有功人員土地使用費支持政策規定,即每戶只審批一次。後兩次違規免、減金額為3.11億越盾。
監察機構還提到,43例不符合條件、標準,已被勞動-榮軍與社會部門收回改善住房支持待遇,此前已支持總經費近14億越盾。但截至監察時,這筆款項尚未徹底收回上繳國家預算。
對於6戶有功人員在為新武-瀝縣高速公路項目服務而獲分配安置用地時被審議免、減土地使用費一事,政府監察總署認為,免、減“未確保符合規定依據”,可能影響有功人員在補償、分配安置用地中的權益。
發現刑事違法跡象須移送調查機關
政府監察總署確定了屬於海防市人民委員會、市人民委員會領導、各廳局及相關廳局領導以及有關組織和個人在2008-2019年期間對上述不足、侷限和違規行為的責任。
責任也屬於郡級、社級人民委員會及其領導,以及同一時期有關各室、處、專業機關、組織和個人。
政府監察總署建議海防市人民委員會檢查、審查並依法處理向陳英俊先生和陳氏清女士分配專供政策對象10%土地基金中土地的問題。
對於土地使用費方面的違規,監察機構要求審查、收回17例違規免、減款項,其中包括黎氏T女士後兩次免、減的3.11億越盾。
海防市還被要求足額收回為43例後來被撤銷有功人員政策待遇的對象提供建房、修房支持而發放的約14億越盾。
政府監察總署同時要求審查、檢討、查明責任,以按規定處理在2008-2019年期間導致上述不足、侷限和違規行為的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
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現刑事違法跡象,則移送調查機關審查並按規定處理,結論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