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會保險機構近日就實習生參加強制社會保險問題作出說明,明確若公司與實習生簽訂的合同體現有償工作、薪酬支付及一方的管理監督,則該合同仍屬勞動合同,公司須為實習生繳納強制社保。該機構建議企業對照相關規定執行。
該機構援引2019年《勞動法》第13條第1款指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有償工作、工資、勞動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若雙方協議使用其他名稱,但內容體現有償工作、工資及一方的管理、調度和監督,則視為勞動合同。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兩類,後者期限不超過36個月。
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1款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一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越南公民勞動者屬強制參保對象,包括雙方協議使用其他名稱但內容體現有償工作、工資及一方管理監督的情形。該機構據此表示,2019年《勞動法》未規定“實習合同”類型,因此公司與實習生簽訂的合同若具備上述內容,即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公司須繳納強制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