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不得暫緩服兵役的情形

越南國防部近日通過“民問—部長答”節目回答公民關於兵役有關內容的提問。

據此,有民眾詢問:大學一年級學生已向地方軍事機關提交在讀證明,證明上寫明預計完成學業時間為2026年。

在隨後幾年,學校繼續出具預計完成時間為2027年的證明,並每年按時提交,但軍事機關未作任何回應。目前該人仍是未畢業的大學生。

近期,地方軍事機關通知只承認第一份證明(至2026年),認為後面的證明是學校自行延長年限,因此不予接受,仍要求其參加兵役初步體檢。

由此,民眾詢問:暫緩服兵役的時間是根據第一份證明確定,還是根據學校確認的正式培訓時間和當前實際學習狀況確定?

軍事機關僅依據第一份證明而不接受後續年份證明的做法是否符合現行規定?

如果各證明之間的時間不一致,我需要向學校申請何種文件或證明作為準確依據,哪個機關有權處理這種情況?

不屬於暫緩徵召入伍的情形

針對上述內容,越南國防部職能部門表示,和平時期對作為學生、大學生的公民暫緩徵召入伍,由《兵役法》規定。

具體而言,對正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正在高等院校接受正規本科教育、正在職業教育機構接受正規大專教育的人員,在一個培養層次的一個培訓課程期間,可暫緩徵召入伍。

和平時期不屬於暫緩徵召入伍的情形包括:

參加規定之外各類培訓形式;正在學習但被強制退學;無正當理由自行輟學或連續停學6個月以上。

此外,還包括一個課程在學校的學習期限已結束;僅報名、繳納學費但實際未在校學習的情況。

公民在一個集中培訓課程中獲暫緩徵召入伍的時間,從學校規定的入學到校之日(載於入學通知)起算,至課程畢業時止,且僅在一個連續不間斷的培養層次實施。如因留級或掛科而延長時間,則不予暫緩。

因此,公民僅在第一個集中培訓課程中可獲暫緩徵召入伍;如繼續攻讀其他課程,則不再獲暫緩徵召入伍。

對於學校認定課程延長的情況,為獲考慮暫緩,國防部建議公民需提交申請書並附學校課程證明,送交兵役登記地的鄉級兵役委員會(通過鄉級軍事指揮部),以便報鄉級兵役委員會審議解決。

暫緩徵召入伍的情形

根據《兵役法》,暫緩服兵役的情形包括:經體檢委員會結論認定尚不具備服役健康條件者。

作為唯一直接撫養無勞動能力或未到勞動年齡親屬的勞動人員;家庭因事故、自然災害、危險疫情造成人員或財產嚴重損失,並獲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者。

傷病軍人、橙劑感染者勞動能力下降61%至80%的一名子女。

有親兄弟姐妹正在服役,或是履行參加人民公安義務的士官、戰士。

屬於按照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在最初三年遷往特別困難鄉的移民、疏散人口,且由省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決定者。

根據法律規定,被調動到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服務的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青年突擊隊隊員。

正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正在高等院校接受正規本科教育,正在職業教育機構接受正規大專教育,且處於一個培養層次的一個培訓課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