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神燈”俊被搜查前3天致電出納:“不必要的東西就銷燬掉”

與阮英俊(外號“神燈”俊,ALMA公司出資人)有關的案件調查結論剛剛由越南公安部調查機關發佈,查明瞭由出納黎文軍記錄在紙上、鎖入保險櫃的祥山土礦發票外差價款項。

軍供述,他受俊僱傭,管理與俊旗下各礦場、各公司相關的現金收支和銀行轉賬。在ALMA公司,軍被指派管理祥山礦的賣地資金,包括按發票金額計的錢款和發票外的差價款項。

每天,全部收支款項都由軍自己記在一張紙上,或請潘氏莊、阮孟強(二人參與祥山礦開採與經營業務的管理)代為記錄。每天結束時,軍將收支金額與庫存現金相加後向阮英俊彙報,隨後把這些紙張放進保險櫃。

出納供述在“神燈”俊來電後燒燬收支單據

根據調查結論中引述的軍的供詞,在越南公安部刑事偵查機關搜查前約三天,阮英俊打電話說:“這次公安正在查,不必要的東西就銷燬掉。”

軍供述,隨後他燒燬了收支單據。其中包括與ALMA公司祥山土礦有關的單據,含收取發票外差價的收據。

越南“神燈”俊被搜查前3天致電出納:“不必要的東西就銷燬掉”

根據調查結論,自2024年7月左右起,在ALMA公司開始開採祥山礦後,賣地與開票均以發票上記載金額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方式進行。

同為ALMA公司出資人的阮英俊和鄭文俊與客戶商定,開具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發票。對於不索取發票的客戶,該部分礦產的銷售量和銷售收入均不入賬。

當客戶聯繫購買祥山礦的土地時,ALMA公司經理阮春龍與阮孟強一同與客戶商談數量、實際交易單價及用於開票的合同金額。

這些信息隨後轉交會計部門執行。調查結論指出,裴氏翠編制了客戶彙總表,其中列明售出土地數量、實際售價、增值稅發票金額、客戶已付款項及應收賬款。高光中在電腦和USB上跟蹤這些數據。

發票差價款項被送到“神燈”俊母親家中

資金的收取和管理方式也已被調查機關查明。

對於不開具發票、不進行會計申報的土地銷售款,黎玉松(ALMA公司祥山土礦運營經理)直接向客戶收取,然後轉交阮孟強,再由強轉交黎文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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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神燈”俊共同出資者因請託幹部將11個礦場移出規劃而被騙6.6億盾

至於發票記載價格與實際售價之間的差價,調查結論指出,客戶將其帶到清化市“神燈”俊的母親家中,直接交給黎文軍管理。這筆錢的使用須經阮英俊指示。

根據收集到的材料,刑事偵查機關認定,ALMA公司對客戶的實際交易價值與開票金額之間的差價總額為76億盾。

此外,已售出但未開具發票的土地價值被認定為16億盾。

已售出但未入會計賬簿、未申報稅費的土方量為78483立方米。

在53名取得增值稅發票的購地客戶中,有44人供稱,因想買到ALMA公司的土地,不得不接受發票金額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要求。

調查機關認定,這些客戶並未事先與被告商議、串通將收入置於會計賬簿之外,因此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USB中的數據

除供詞和發票外,調查機關還扣押了與開採、賣地有關的電子數據。

從裴氏翠(ALMA公司會計)的USB中提取的數據顯示,2025年3月至4月底,祥山礦實際開採土方量超過44.6萬立方米,而ALM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的量接近19.8萬立方米。

調查結果認定,ALMA公司違反會計規定的行為給國家造成超過25億盾的損失。

調查機關認定,阮英俊和鄭文俊起主謀、為首作用,對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阮春龍、阮孟強、梁廷軍、裴氏翠、高光中和黎文軍被認定起幫助作用。

“神燈”俊被建議以3項罪名起訴

阮英俊,52歲,清化省人,系ALMA公司出資人。俊有5次前科,其中2次為強佔財產罪,3次為擾亂公共秩序罪。

根據調查結論,俊被認定非法開採超過123萬立方米原狀土,相當於超過159萬立方米鬆散土,非法獲利超過995億盾。

在DHT公司強佔財產案中,調查機關認定俊與各被告侵佔超過96500立方米原狀土,價值超過78億盾。

此外,俊與鄭文俊被認定在ALMA公司違反會計規定的行為中起主謀、為首作用,給國家造成超過25億盾的損失。

調查機關建議以三項罪名起訴阮英俊,包括:違反資源研究、勘探、開採規定;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強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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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燈”俊從非法開採土方中獲利1000億盾,以及在鄉政府交接錢款未遂

在多次被“神燈”俊一夥打電話、親赴礦場施壓索要30億盾“賠償”(經協商後降至7億盾)後,企業方面籌錢送到祥山鄉人民委員會駐地。但交錢未成,俊一方不收錢,轉而要求以土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