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內市人民檢察院已發佈起訴書,以非法運輸貨物、貨幣過境罪起訴阮孟玲、黎登科、丁氏歷、孟軍以及另外三名被告。
根據起訴書,2021年至2022年間,該團伙利用企業、進出口合同和國際支付單據將資金轉移過境,儘管並無相應的實際貨物買賣活動。
被認定非法轉移至境外的總金額為402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9238億越盾。相反方向,從境外轉入越南的金額為118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2694億越盾。
因此,雙向交易總額超過5200萬美元,相當於近1.2萬億越盾。
值得注意的是,被起訴者中包括黎登科和丁氏歷,兩人曾在東方商業股份銀行(OCB)河內分行工作。
準備企業資料以通過銀行審核環節
根據起訴書,2019年,阮孟玲結識了中國人鄭豔飛(又名馮果東)。
2021年至2022年間,玲按照此人的要求參與實施越南與境外之間的資金轉移交易。
為便於轉賬,玲使用了越靈電子設備貿易有限公司(越靈公司)和豐林有限公司(豐林公司)。
在組織活動過程中,玲請黎登科和丁氏歷協助辦理與企業及銀行交易相關的手續。
根據起訴書,科和歷曾是OCB河內分行員工。其中,歷是科在客戶服務部門的員工。後來,歷轉至南亞商業股份銀行工作。
科介紹了黎氏香負責越靈公司的企業設立、稅務申報手續,同時介紹歷擔任該公司會計。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認識許多銀行員工,科和曆指導玲完善與銀行交易的能力資料、準備辦公設備,並辦理必要手續,以便銀行檢查、審核時,越靈公司有足夠資料顯示其正在實際運營。
根據起訴書,科和歷還指導玲與一些銀行的工作人員接洽,以辦理國際支付手續。
憑藉這些資料,越靈公司以電匯和開立可即期付款的延期付款信用證(L/C UPAS)形式,辦理進出口貨款支付交易。
然而,調查結果確定,用於轉賬的進出口合同並無相應的實際貨物買賣活動。
女會計16次提取近970億越盾
丁氏歷不僅參與國際支付手續,還直接實施多筆從越靈公司賬戶取款的交易。
根據起訴書,在阮孟玲的指使下,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歷16次從越靈公司在MSB銀行的賬戶取款,總額969億越盾。
其中,歷7次向玲在MSB的個人賬戶存款,共計364億越盾。
除越靈公司外,各被告還利用豐林公司進行資金轉移交易。
根據起訴書,中國人孟軍擔任豐林公司會計長。在企業登記人變更後,黎氏好成為該公司登記經理。
訴訟機關認定,孟軍按照相關人員的要求參與實施跨境資金轉移交易。
根據起訴書,越靈公司非法向境外轉移超過355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8135億越盾,同時接收轉入越南超過110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2532億越盾。
對於豐林公司,非法轉移至境外的金額為473萬美元,相當於超過1102億越盾。轉入越南的金額近7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162億越盾。
兩家企業合計,雙向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總額超過5200萬美元,相當於近1.2萬億越盾。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雙向交易總額超過5200萬美元,但部分被告被認定的獲利金額要低得多。
根據起訴書,阮孟玲獲利3億越盾,黎登科獲利4000萬越盾。丁氏歷在擔任越靈公司會計期間獲玲支付3000萬越盾。
調查過程中,職能部門還核實了與接收、處理國際支付資料相關的銀行工作人員的責任。
對於MSB銀行東都分行工作人員以及身為海關人員的個人,調查機關認定這些人按流程辦理手續,不知情且未參與非法轉賬,因此沒有刑事處理依據。
根據調查結果,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法》第189條第3款,以非法運輸貨物、貨幣過境罪起訴7名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