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17日下午在分組討論中,就《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提出意見。河內市國會代表胡士雄認為,草案部分規定仍偏重引用現行法律,尚未明確針對中小企業的特殊支持政策,難以給這一企業群體帶來明顯轉變。
胡士雄指出,草案列出了創新創業、個體戶轉型、可持續發展和參與價值鏈等優先領域,但重點支持的企業群體和分階段目標仍不夠清晰。關於資金獲取的第8條、稅收與會計的第9條以及第21條部分支持內容,仍需具體化,以解決信貸、培訓、法律諮詢、科技與創新方面的瓶頸。
在評估機制上,胡士雄提到,草案第31條第1款要求按產出結果評估,第2款又要求檢查程序、守法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這種規定可能使執行單位既要滿足結果要求,又要承受多層程序檢查。他建議明確優先支持從小型向中型發展的企業,聚焦製造、加工等基礎產業,並提高預算外資助資金使用的靈活性,減少審批層級。
河內市國會代表黎金英則關注弱勢群體企業,建議評估規定對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擁有的企業以及山區、邊境、海島企業的影響。她認為第4條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應考慮行業特點:農業加工企業需要土地、機械和冷庫,貿易企業營收大但利潤低,科技企業人員少但知識產權價值高。
黎金英還建議對女性擁有的企業制定可核驗的具體標準,兼顧女性員工比例和數量,並明確支持優先順序,避免企業因名額或資源耗盡而無法享受政策。關於資金獲取,法律實施總結報告顯示,中小企業貸款餘額約佔全經濟體貸款餘額的19%至20%,而中小企業佔企業總數約98%,主要困難是缺乏抵押資產、資本規模小和財務信息不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