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總理於2026年10月12日簽發第36/CT-TTg號指示,要求加強新形勢下的民事判決執行工作。指示提出跟蹤每個案件、資產及大額款項的進度,並對核實緩慢、資產處理或執行款支付滯後的卷宗發出警示。
指示列出的執行障礙包括資產存在爭議、現狀與卷宗不符、被查封項目尚未完成投資建設手續或財政義務等。這些情況表明,將資產投入處置需要多個機構參與,縮短當事人等待時間須與解決每個卷宗的具體障礙掛鉤。
對勝訴方而言,判決款項能否到手取決於執行條件和資產處理進展。慶和省民事判決執行機構2026年3月公開的一份通知顯示,一名當事人可領取的款項為15萬越南盾,通知同時說明本人領取、授權他人、提供賬戶辦理退款或通過郵局寄送等領取方式。
2026年7月1日生效的《民事判決執行法》第106/2025/QH15號已規定減少手續。執行機構在訴訟階段已收取款項時,可主動作出支付決定,無需等待勝訴方申請;法律還規定數字環境通知和轉賬支付。
指示要求執行機構讓當事人知道誰負責卷宗、如何聯繫以及處理到了哪一步。需要與其他機構協調時,負責幹部須跟蹤、督促答覆,並向當事人通報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