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興安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10月16日通報,已對一起涉及柬埔寨賭博與洗錢活動的案件提起公訴。兩名嫌疑人被控洗錢,另有三名嫌疑人被控賭博,相關訴訟決定已獲興安省人民檢察院批准。
被控洗錢的兩人是1993年出生的Phạm Thị Miên和2000年出生的Phạm Hưng Duy,均來自海防市。調查材料顯示,2025年中期,兩人因尋找工作通過社交媒體進入Telegram群組“Danh sách đen Mộc Bài”,被群內身份不明人員介紹到柬埔寨從事轉賬工作。他們用自己的身份證在MB、BIDV、VCB、VIETIN、ACB、SHB、Kiên Long、TECHCOMBANK、HD等多家銀行開戶,並將賬號、網銀登錄名、密碼、郵箱及OTP驗證碼提供給對方。
2025年8月,Miên和Duy前往柬埔寨,被接到巴域市靠近木牌—西寧口岸的一家公司。他們的工作是待在辦公室,當有轉賬交易需要人臉掃描時,由對方遞來手機進行面部識別以完成轉賬,交易金額均在1000萬越南盾以上。賭博網站用戶充值時,資金進入的正是兩人此前提供的銀行賬戶,境外人員隨後將錢在不同銀行賬戶間轉移。
興安省警方認定,Miên和Duy提供銀行賬戶併為人臉驗證,幫助賭博及組織賭博人員規避職能部門對賭博資金流的發現,同時將非法資金偽裝為合法資金。警方據此對兩人以洗錢行為立案,並對另外三名嫌疑人以賭博行為立案。目前,興安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處正繼續擴大調查,以查明其他相關人員的角色。
根據現行規定,買賣、租賃支付賬戶或支付賬戶信息,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涉及1至10個賬戶可罰款1億至1.5億越南盾,10個以上賬戶可罰款1.5億至2億越南盾,並須上繳非法所得。若明知賬戶被用於詐騙、洗錢、賭博等犯罪仍故意提供,賬戶持有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