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交通警察局(Cục CSGT)就高速公路及國道連環追尾事故中反覆出現的“未保持安全車距”問題作出公開解釋,說明安全車距的法律定義、計算依據以及執法方式。此前10月16日,北寧省至河內方向的國道1號公路發生7車連環碰撞,涉及2輛卡車、4輛小轎車和1輛客車,無人受傷,其中一輛轎車車頭受損。

交警局稱,初步認定事故原因是兩輛卡車和一輛小轎車的駕駛員未注意觀察、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同向車輛。該案由北寧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處理。按現行規定,因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事故的駕駛員將被處以2000萬至2200萬越南盾罰款,並扣駕駛證10分。

交警局解釋,“安全車距”指同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的最小距離,目的是在前車突然減速或停車時避免碰撞。該距離依據車速、路面狀況、車輛安全系統和駕駛員反應等因素測算。根據第38/2024/TT-BGTVT號通知,車速低於60公里/小時時,駕駛員須根據車流密度和實際交通狀況主動保持適當距離;在降雨、起霧、路面溼滑、地形彎曲或視線受限時,須將距離加大至高於標誌標線所示數值。

在執法層面,交警局表示,車輛行駛中並非所有情形都能實測車距,因此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處罰主要在設有安全車距標誌、標線並配合測速監控的位置實施;發生事故時,則由職能部門調查認定原因,若結論顯示未保持安全車距並導致事故,將作為處理依據。交警局還提到,9月18日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也發生5車連環碰撞,原因同樣涉及未保持安全車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