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3日上午於河內舉行的關於汽車、摩托車尾氣國家標準及實施路線圖的諮詢會上,農業與環境部環境局副局長黎懷南表示,最新草案已補充上述規定。18個月期限過後,職能部門將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監督和處理違規行為。

黎懷南解釋了提議18個月內不進行處罰的原因,因為這是一項新規定,全國摩托車數量非常龐大(超過7500萬輛),不可能一夜之間完成檢測,需要有一個緩衝期讓民眾適應。

提議摩托車尾氣檢測時不立即處罰

關於開始檢測的時間點,最新草案也比2025年5月的草案推遲了6個月。具體來說,河內和胡志明市將從2027年7月1日起實施;海防、峴港、芹苴和順化從2028年7月1日起實施;其餘省市從2030年7月1日起實施。

環境局副局長阮黃德解釋說,推遲是基於對滿足程度和準備時間的評估,以確保摩托車尾氣檢測的條件。“在對國家和私人檢測單位進行調查後,我們確定至少需要兩年時間才能有足夠的檢測單位來滿足當前摩托車和摩托車的數量”,阮黃德說。

此外,新草案還規定,在河內和胡志明市參與交通的摩托車和摩托車必須從2030年1月1日起滿足二級及以上尾氣排放標準,而不是之前的草案中的2032年1月1日。

關於尾氣排放標準,農業與環境部保持了對2008年之前生產的摩托車(也稱為摩托車)適用一級標準——標準中最低級別的提議。2008-2016年生產的車輛適用二級標準。三級適用於2017年至2026年6月30日生產的車輛;四級適用於2026年7月1日之後生產的車輛。

對於摩托車,一級適用於2016年之前生產的車輛;二級適用於2017年至2027年6月30日生產的車輛。2027年7月1日之後生產的車輛適用四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