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6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家資本管理和投資企業法》草案提出意見、解釋和修改。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報告草案修改意見時表示,有意見認為不應允許所有國有企業投資房地產,而只應允許大型國有企業投資房地產。
關於這一點,常務委員會表示,規定不允許所有國有企業投資房地產,而只允許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投資房地產,這將限制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的自主權。
同時,這與黨關於改革、提高國有企業運營效率、確保實現“不能管理就禁止”思維的主旨不符。
國有企業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所有者的指導方向進行業務活動,這些方向通過企業的章程和業務戰略體現。
因此,經濟與財政常務委員會和起草機構請求不在法案中規定這一內容。
具體而言,法案規定企業的投資活動應按照投資法和專業法律規定的投資形式進行;購買證券應按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法案還規定,企業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的資本、股份或資本份額,如果該企業的管理者或代表是該企業董事長、董事會成員、公司董事長、監事、總經理或會計主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關於籌集資金和貸款的內容,有意見認為應明確規定籌集和貸款的條件、權限和責任,並補充規定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用於貸款的資本來源以及對其子公司的貸款利率。
關於這一點,經濟與財政常務委員會表示,為了將中央委員會第12號決議關於嚴格管理和監督國有企業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規定製度化,確保貸款目的正確、安全、有效,法案規定企業只能自主決定向其子公司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出資額。
如果超過這一限額,企業應向所有者代表機構報告,供其考慮和批准。
同時,法案授權政府詳細規定擔保和貸款的條件,以控制風險,防止濫用。
這樣的規定基本上涵蓋了代表們關心的問題,確保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自主權與嚴格管理和監督國家資本的要求之間的平衡。
因此,常務委員會和起草機構請求保持法案中的規定。
在討論中,國會主席陳青敏建議需要仔細審查每一章、每一條、每一款的規定,確保清晰,避免重複,需要重新表述以便於理解。
法案規定了五種國家資本投資企業的形式,授權政府規定這五種形式,國會主席建議在詳細規定文件中需要審查並明確概念。
例如,投資國家資本於高科技應用企業、大型投資、為其他行業和經濟創造快速發展動力,關於屬於經濟關鍵和必要領域的企業,投資資本於企業以實現經濟結構調整。
因為這些概念範圍廣泛。因此,需要注意具體規定,以便於實施過程。
隨後,財政部副部長高英俊解釋說,對於國有企業,需要有新的決議才能相應。
他表示,財政部正在與中央政策戰略委員會合作,在總結第12號決議的基礎上,參考關於私營經濟的第68號決議,完善新的決議草案。預計將在6月8日前向政府黨委和政治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