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89/2026號法令,規定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處罰,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法令對購買、銷售彩票及兌獎環節的多類違規行為設定罰款幅度,並劃分鄉級、省級和財政部系統的處罰權限。
法令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參加彩票開獎條件的個人購買彩票參與開獎的,可被警告或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盾。不符合條件者包括未滿18歲者,以及依法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9條第2款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個人出售彩票,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該幅度適用於組織。依第3條第4款,個人實施同一違規行為的罰款為組織的一半。
對兌獎環節,法令規定以任何形式刮改、塗改彩票以參與開獎和領獎的,可罰6000萬至1億越盾;偽造彩票參與開獎領獎的個人罰8000萬至1億越盾。組織故意拖延向中獎者兌獎罰2000萬至4000萬越盾,違反中獎者信息保密規定對組織罰4000萬至6000萬越盾。
處罰權限上,鄉級公安長和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警告並罰款至1億越盾;省級公安廳長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罰款至2億越盾;財政廳廳長可罰至1.6億越盾。上述職務還有權暫停彩票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並採取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