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在分組討論中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寧平—順化組的多位代表就收養子女的知情權、收養人條件以及收養關係法律效力起算時間提出修改意見。據越南之聲報道,草案已寫入收養子女瞭解自身來源的權利,但代表認為落實機制仍不完整。
順化市國會代表阮氏秀(Nguyễn Thị Sửu)指出,草案第7條第1款確認收養子女有權瞭解自身來源是必要的,但第2款只規定提供信息須符合相關法律,未明確檔案保存責任、信息獲取程序以及限制或拒絕提供信息的依據。她表示,一名已成年的收養子女若想了解生父母情況,可能不知道該由哪個機構保存檔案、需辦理什麼手續、滿足哪些條件;若檔案已轉交其他機構,保管單位也可能擔心披露信息影響生父母及相關人員隱私。她建議修改第7條第2款,明確檔案保管機構完整、安全、保密保存並按法定程序提供信息的責任,拒絕或限制提供時須說明法律依據並向申請人解釋,同時由政府規定具體程序,兼顧收養子女知情權與生父母及相關人員隱私權。
阮氏秀還建議審查第14條關於收養人條件的規定,特別是涉及前科及家庭暴力、侵害兒童行為的部分。她認為,第14條第3款đ項使用“曾經被判刑”的表述涵蓋多類罪名,卻未說明禁令適用範圍及其與消除案底的關係,可能導致執行機關理解不一。她建議對禁止收養的罪名分類,明確消除案底的法律後果,並說明對各類罪名長期適用禁令的依據;對家庭暴力、侵害兒童的行政違法行為,應按性質、程度、次數和時間評估,並補充第14條第5款,明確審查相關人員信息以評估收養人道德品質的責任。
關於收養關係法律效力的起算時間,阮氏秀指出,草案第26條第1款和第2款以“交接收養子女之日”為養父母與養子女權利義務的發生節點,而草案又以主管機關決定作為收養關係的基礎,兩個時間節點不一致可能引發權責爭議。她舉例說,若收養決定3月1日生效,而孩子因治療推遲到3月10日才交接,其間照護責任、法定代理及兒童權利行使都可能產生爭議,因此建議將“自交接收養子女之日起”改為“自收養決定依法生效之日起”。寧平省國會代表陳氏紅清(Trần Thị Hồng Thanh)也建議審查第3條與第26條的關係,統一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確立時間及完整權利義務的發生時間,並明確收養決定已生效但尚未完成交接時的處理方式。
在第27條方面,阮氏秀建議區分養父母直接照護能力變化與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終止。她認為,養父母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不應在兒童權益可通過監護或替代照護保障的情況下當然導致收養關係終止。她舉例說,一名獨自撫養10歲孩子的養母須服刑18個月,但孩子親屬有條件且願意照護,此時安排監護人或替代照護可滿足孩子眼前需要,未必需要終止養母與養子女關係。她建議刪除第27條第1款b項,並在第29條補充規定,上述情形下未成年養子女的監護、替代照護按兒童法處理,不當然終止收養關係;同時補充檢察機關在法定情形下請求法院終止收養的權利,並明確終止收養不影響此前合法產生的財產權和繼承權。
在原則層面,陳氏紅清基本贊同優先讓兒童在原生家庭生活的方向,以及只有在國內無法解決時才處理涉外收養。但她建議明確繼父收養妻子前段婚姻子女、繼母收養丈夫前段婚姻子女等家庭內部收養的適用範圍,認為不能機械套用優先原則,否則可能給這類有助於保障兒童權利的收養造成障礙。她還建議統一原生家庭情況與照護能力的核實指引,避免各地對類似情況作出不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