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1日下午,阮海寧部長在國會走廊與媒體交流時表示,此次修訂《行政處罰法》是為了服務於精簡機構、組織地方政府兩級政府。
同時,解決普遍存在的障礙和不足,真正是實踐中出現的“瓶頸”,確保實施加強數字技術應用、簡化程序和行政手續的方針。
部長明確指出,此次修訂法案僅審查補充現行《行政處罰法》中未規定但已在專門法律中調整的一些新領域。
從而確保同步性並滿足新形勢下國家管理的要求。
對於意見分歧較大、可能對個人和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或改變行政處罰原則的內容,此次修訂不予調整。
司法部及相關機構將繼續研究、總結實踐並向有權機關報告,提出未來全面修訂法律的建議。
阮海寧部長還強調,提交國會的法案“不提議調整現行《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的任何國家管理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
他明確指出,此次修訂法案僅審查補充現行法律中未規定的一些新領域,以滿足新形勢下國家管理的要求。
例如,補充如個人數據保護、數字技術工業、海洋資源和環境綜合管理等領域,為這些領域的處罰提供透明、同步的法律基礎。
“提高最高罰款金額的內容被確定為重大問題,直接影響民眾和企業。
因此,將繼續研究、總結實踐,全面評估影響,以便在未來全面修訂法律時提交國會審議”,部長強調。
阮海寧部長還通報,修訂法案補充了規定,以克服在處理被暫扣的行政違法物品、工具時遇到的困難和障礙,避免造成國家、組織和個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
具體而言,修訂法案補充了對一些被暫扣的行政違法物品、工具的處理規定,在暫扣期限屆滿後無法確定違法者、所有者、管理者或物品、工具的合法使用者的情形下:
如果行政違法物品、工具在管理、保管過程中有可能損壞、質量下降,暫扣人必須立即報告直接上級處理。如果導致損壞或丟失,必須依法賠償。
如果行政違法物品、工具在管理、保管過程中有引發爆炸、環境汙染或影響公共健康的風險,必須銷燬。
為確保組織、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修訂法案明確規定了實施上述處理方案的時間點。
據此,有權機關必須充分履行通知責任。第一次通知必須在暫扣物品、工具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
第二次通知在第一次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且只能在第二次通知期限屆滿後實施處理方案。
同時,處理物品、工具必須遵守“公開、客觀、有權、公平、合法”的原則。
修訂法案授權政府規定對無法確定違法者、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者的行政違法物品、工具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