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長阮海寧解釋提議將不立案罰款金額提高四倍的理由

6月11日下午,國會討論了《行政處罰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

根據現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立案行政處罰程序適用於警告或罰款至25萬越南盾(個人)和50萬越南盾(組織)的情況。

在適用不立案處罰程序的情況下,有權處罰的人員必須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為了修改上述規定,草案提議改變上述不立案罰款限額,從25萬越南盾提高到100萬越南盾(個人),從50萬越南盾提高到200萬越南盾(組織)。

討論中,代表範文和(同塔省)表示同意一些觀點,認為現行規定的不立案罰款金額(個人25萬越南盾,組織50萬越南盾)長期適用,現在太低,落後,需要修改。

然而,他提出觀點,如果如草案提議提高到四倍,需要慎重考慮。因為不立案處罰關係到被處罰者的權益。如果沒有立案,就沒有依據進行申訴、訴訟。

如果有監控攝像頭,一切都很容易,但如果沒有攝像頭,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立案……將會產生很多問題。

代表阮心雄(巴地-頭頓省)也建議補充規定,使適用不立案處罰程序更加嚴格。

他提出觀點,在適用不立案處罰程序的情況下,處罰決定必須在行政處罰數據庫系統中記錄和存儲,並附有證明違規的數據、圖像。

這樣將有助於確保透明度,避免濫用,便於檢查、監督。

還有代表張忠義(胡志明市)建議需要補充規定,如果適用不立案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決定中必須留出空間讓違規者記錄自己的意見。

特別是在不同意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以確保今後的申訴、訴訟權利。

關於提高某些領域的罰款金額,代表阮氏越娥(海陽省)建議提高罰款金額必須基於具體明確的標準。

其中政府需要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人民的收入。

她說罰款金額太高,超出人民的支付能力,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會引起不滿,可能導致人民逃避或對抗或在違規處理過程中發生負面現象。

她還提議考慮在某些情況下,為無法執行過高罰款金額的對象創造條件。

據此,可以部分罰款金額替代警告,強制補救後果,社區教育,公開違規。

司法部長阮海寧解釋提議將不立案罰款金額提高四倍的理由

司法部長阮海寧隨後解釋,提議提高不立案行政處罰程序最高限額的多種原因。

他說草案提議旨在簡化對違規個人、組織的行政處罰程序。

不立案程序,處罰決定的交付更快、更方便,違規者可以當場收到決定,節省時間,不必等待、往返接收處罰決定。

部長還明確指出,儘管提高,但不立案最高罰款金額仍確保“小違規行為,簡單處罰程序”的本質。

同時,確保與當前經濟社會背景相適應,與2012年頒佈此規定時的收入、價格變動情況相符。

部長強調不立案處罰但仍必須完全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例如,有權人員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規行為,並必須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決定必須明確顯示依據、違規行為、罰款金額和適用的法律基礎。

罰款金額仍必須發送到國家金庫賬戶以進行控制、核對。

同時,被行政處罰的個人、組織仍有權對不立案程序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申訴、訴訟。

關於一些代表建議考慮將不立案行政處罰罰款限額提高到四倍的規定,起草機構預計將研究、採納。

同時,報告政府、國會常務委員會以完善法律草案,提交國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