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發佈第15-CT/TW號指示,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越南祖國陣線和社會政治組織集中領導落實環境安全保障任務。指示將環境安全界定為環境處於安全、穩定、可持續狀態,各類風險得到識別、預警、預防、控制和有效應對,不損害國家安全、人的安全、社會秩序與安全以及民族國家利益。
指示在評估現狀時表示,過去環境安全工作取得許多重要成果,但治理思維和體制仍有侷限,機構間協調以及風險識別、預警、處理能力不足;環境汙染、資源退化、氣候變化、極端災害、環境犯罪和違法行為仍復雜演變。政治局指出,在新發展時期,環境風險日益具有跨部門、跨區域、跨流域和跨境性質,可能累積疊加並直接衝擊國家抗禦能力、戰略自主能力和競爭力,甚至轉化為國家安全和人的安全問題。
根據指示,各級黨委和政府須將環境安全任務納入決議、年度和任期工作計劃,主要負責人直接指導並承擔環境安全結果的責任,加強檢查、監督和監察,及時糾正不足並嚴肅處理違法行為。指示還要求完善法律、機制和政策,建立跨部門環境安全指導協調機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負責人在風險識別、預防、控制、應對和處理中的責任與權限。
在風險管控方面,指示要求從政策、戰略、規劃、計劃和項目制定階段就納入環境安全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治理,確立風險製造者須承擔與風險程度和後果相應責任的原則。執法監督須從單獨檢查處理轉向按風險程度管理和監督,聚焦高風險地區、領域和設施,並運用經濟、財政、技術、科技和數字化轉型工具預防和控制風險。
指示要求嚴格控制可能造成嚴重汙染和環境事故、影響民眾健康、生命和生計的項目、設施和排放源,防止風險積累形成大風險;及時發現問題、阻止並嚴肅處理違法行為,確保充分落實後果克服、環境恢復和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建立環境安全風險分類和預警標準,完善重點區域和設施的安全方案,形成統一、跨部門、跨區域的風險治理協調機制,制定分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嚴重複雜情景。
指示還要求徹底處理嚴重且長期汙染區域以及直接影響民眾生活的環境問題,儘早解決可能引發不滿、糾紛和訴訟的風險,防止形成治安熱點;防止利用環境問題破壞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在執法方面,要求集中打擊環境、資源、生物多樣性領域的犯罪,尤其是組織化、跨省、跨國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堅決處理腐敗、消極、利益集團、包庇和縱容違法行為。公安部被確定在參謀、掌握形勢、預防、發現和打擊影響國家安全的環境風險與行為中發揮骨幹作用。
在對外合作方面,指示要求積極參與和貢獻區域及國際環境與環境安全合作機制,有效履行國際承諾,加強跨境環境風險的信息交換、預警和處置協調,提升各國執法機構在打擊環境犯罪中的配合效率。指示同時要求主動研究國際環境政策、綠色轉型和能源轉型趨勢對經濟安全、供應鏈和戰略資源的影響,防範利用環境、氣候變化、綠色標準和國際承諾施壓或干涉越南內部事務。
指示明確,各級黨委和黨組織須將指示傳達至黨支部和黨員,確保全系統和社會對環境安全保障形成統一認識與行動。政府黨委負責領導制定具體行動計劃,與越共中央政治局2026年7月28日第75-KL/TW號結論及同日第31-CTr/TW號行動計劃相銜接,並指導各部委和地方組織實施;公安部黨委主持協調有關機構定期跟蹤、督促、檢查、初步總結和總結,並定期向政治局報告執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