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0日下午審議《電力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受政府總理委託,工貿部長黎孟雄向國會作呈文,草案共3條,集中於5組主要內容,目標是完善電源和電網發展的法律框架,保障新形勢下的供電安全。

草案在投資機制上明確特殊投資主張機制的適用範圍,規定部分電力項目無需辦理投資主張審批手續,並補充以公私合作模式投資輸電電網的機制。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方面,草案完善可再生能源證書、儲能系統、海上風電和垃圾發電發展機制的規定;電力活動許可則朝簡化條件、增加豁免情形、完善競爭性電力市場和擴大直接購電機制的方向修訂。

電價是此次修訂的重點之一。草案提出逐步減少並最終取消各類客戶之間交叉補貼的路線圖,明確部分電源類型的合同電價機制,同時補充對弱勢群體的電費支持政策。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青海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審查機構贊同修法的必要性,認為卷宗準備充分、具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條件。

審查機構建議繼續完善草案,實質性地削減行政手續、疏通投資資源,同時確保透明、競爭、風險合理分配並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在投資機制上,審查機構贊同對按已批准規劃實施的部分電力項目免辦投資主張審批,但要求明確適用範圍、條件以及與土地、林業、海域手續的銜接。

關於電價,審查機構要求明確電價只能基於合理、合法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形成,不得將投資者風險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者;取消交叉補貼的政策還需與對貧困戶、政策對象的直接支持相區分,保障電力可及性。審查機構還建議將中標電價和購電合同期限與招標結果掛鉤,限制對已確定內容重新談判,並就海上風電明確國防安全審查、項目轉讓和勘測費用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