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省公安廳刑事偵查機關10月20日通報,已對阮國強(Nguyễn Quốc Cường)作出起訴決定、起訴被告人並實施臨時拘留,所涉罪名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通報稱,阮國強在駕車前飲酒,導致睏倦、觀察和處置能力下降。
據案卷材料,7月20日0時55分左右,阮國強駕駛車牌82H-009.77的汽車行駛在范文同路(Phạm Văn Đồng)靠近Đăk Bla橋路段。調查認定,他在變道時未確保安全、未開啟轉向燈,也未注意觀察,直接撞上正在最內側車道執行垃圾收集任務的工人阮進贍(Nguyễn Tiến Thiểm)。
碰撞造成阮進贍身體損傷比例達76%。撞擊後,阮國強所駕汽車又猛烈撞上前方停放的垃圾車尾部。調查機關認定,其行為嚴重違反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相關規定,足以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參與規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