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就業法》,其中保留了現行關於失業補助標準的規定。最高補助不超過失業保險費最後繳納時地區最低工資的5倍。
享受補助的時間根據繳納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納12-36個月可享受3個月補助;之後,每多繳納12個月,可增加一個月享受時間,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在享受失業補助期間,工人可享受醫療保險;這部分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一些代表建議將補助標準提高到65-70%或延長享受時間。然而,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60%的標準符合國際慣例,確保了繳納-享受的原則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失業保險是一種短期保險,旨在幫助工人在尋找新工作期間減輕困難,不具有長期供養的性質。
根據法律,工人每月最多繳納工資的1%到失業保險基金;僱主和國家也各自最多繳納1%。

不擴大公務員的失業保險繳納範圍
根據新法律,參加失業保險的範圍包括簽訂確定或不確定期限合同、從一個月以上、有報酬、受管理的工人。即使是兼職工作者,如果收入等於或高於最低繳納標準,也屬於此範圍。
一些職位如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的監事等領取工資的也必須參加。相反,正在享受退休金、社會保險補助、家庭幫工、試用期等對象不屬於參加範圍。
僱主有責任繳納失業保險,包括國內外組織、企業、公立單位、合作社、經營戶、個人僱主。
一些代表建議將公務員納入失業保險參加範圍。然而,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公務員具有高度穩定性,如果被精簡編制,將被調動或享受其他制度。因此,擴大參加範圍需要全面評估影響,本次法律未納入。
一些意見提出不強制教育工作者參加失業保險,或如果他們退休時從未享受過補助,應有特殊政策。然而,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在公立事業單位改革的背景下,這一群體仍有失業風險。參加失業保險有助於確保各勞動群體之間的公平,並在轉換工作時提供臨時財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