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河內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衛生部長陶紅蘭在會上作解釋說明,回應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提出的問題。她表示,這部法律直接關係人的健康與生死,不僅涉及醫學和法律問題,還牽涉倫理、文化與社會,尤其需要防範可能滋生的各類犯罪。
陶紅蘭稱,2006年施行的現行法律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困難和障礙,此次修訂旨在彌補不足,建立更貼合實際的法律框架。草案起草時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和世界衛生組織的觀點,但方案選擇須符合越南的文化與心理情感特點。她強調,草案貫穿始終的原則是擴大捐獻救人的機會,但不以捐獻者的安全及合法權益作交換,尤其不能為強迫、欺騙或利用行為提供空間。
在備受關注的捐獻年齡問題上,草案維持現行法律精神,規定登記捐獻者須年滿18歲,以確保個人對重大決定負責。為加強管控、防止人體組織器官買賣並保護捐獻者,草案同時規定活體捐獻者年齡從現行18歲提高至25歲:年滿18歲者可向家庭成員捐獻,且須直接進行、不經調配,但須向國家調配機構報告;年滿25歲者除家庭成員外,還可向非家庭成員匿名捐獻,受者須為全國移植等待名單上的患者,並必須通過國家調配系統實施,遵守優先標準和等待名單規定。
草案將禁止行為從現行法律的10類增至21類,為職能機關調查處理濫用、利用組織器官摘取移植行為提供依據。新增禁止條款包括:禁止從胎兒摘取組織、器官;禁止組織或創造條件將越南人帶往國外、將外國人帶入越南違規捐獻或移植人體器官。草案還補充規定,須確定和核實捐獻者與受者身份及關係,以保證捐獻條件評估、諮詢和摘取移植的獨立性。
關於腦死亡與循環死亡判定,草案補充設立腦死亡判定委員會的規定,確保其獨立於治療、動員捐獻及組織器官摘取移植活動。陶紅蘭表示,越南自2007年起已有嚴格的腦死亡判定法律規範,包括8項臨床標準和5項輔助檢查標準,須在至少12小時內完成三次判定,越南被評價為執行嚴格程度位居世界第四的國家。對18歲以下者,草案規定僅可捐獻衛生部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如造血幹細胞、外周血淋巴細胞,且須滿足嚴格條件,絕對不得摘取18歲以下活體的不可再生組織或身體部位。
草案還補充規定,若捐獻者在任何時刻表達拒絕權利,則不得摘取其活體組織或身體部位,該規定適用於組織和器官。諮詢活動須獨立進行,對18歲以下者尤其如此;草案將明確父母同意須與兒童的權利和同意相聯繫,兒童意願須置於首位,符合越南自1992年加入《兒童權利公約》以來的保護精神。諮詢人員不得是已為患者檢查、診斷或決定其需要移植的人,也不得是直接實施該移植手術的人,以減少利益衝突。
對於腦死亡或循環死亡但生前未登記捐獻、未表達意願者,陶紅蘭稱,若家屬希望親人繼續把生命傳遞給他人,同意文書內容將朝更柔和的方向調整,體現人道與分享精神。在調配環節,草案將完善為國家數據庫系統實施,確保全過程可追溯,須有檢查、評估和明確標準;調配原則須公開、公平,不區分年齡、性別、地區、民族,首要因素是醫學指標的協調。草案嚴禁錯誤更新信息、錯誤匹配受者或非法干預調配數據庫。
陶紅蘭還表示,涉及已登記捐獻者死亡後的權利與家屬意願,須尊重越南風俗習慣與文化,家屬的決定權應得到尊重,以體現人道精神並符合“事死如事生”的觀念。她稱衛生部將繼續與國會審查機構配合,吸收國會代表意見並聽取民眾意見,使草案更為嚴密、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