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0日下午,司法部部長阮海寧提交了關於處理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的決議草案。
處理困難和障礙的5項原則
根據阮海寧的說法,決議草案規定了確定法律困難和障礙的三個標準:規定矛盾、重疊;規定不明確、不合理、不可行;規定增加了成本負擔,限制了創新和增長。
同時,提出了處理法律困難和障礙的五項原則,指導修改、補充或頒佈文件,確保嚴密,避免隨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提出了兩種處理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的方案:根據法律頒佈法的規定解釋或指導適用法律文件;頒佈法律文件以調整或修改現行規定。
因此,因法律、國會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決議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必須按照《法律頒佈法》的規定處理。
然而,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點是,決議草案允許政府頒佈法律決議,以調整國會法律、決議中由政府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報告的一些相關規定。
如果同時需要修改、補充不由政府提交的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決議,必須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法律障礙需提交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解決,因此仍較慢,不及時
關於頒佈決議的必要性,司法部部長表示,過去一段時間,黨在集中完善制度、提高法律執行效率方面有許多重要的主張和方向。
特別是,2025年4月30日,政治局頒佈了關於改革法律建設和執行工作以滿足國家在新時期發展需求的第66號決議,設定了2025年基本完成因法律規定造成的“瓶頸”問題的目標。
在中央指導委員會關於完善制度、法律的通知05中,總書記已指示政府向國會報告,考慮通過國會關於處理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的決議,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的第二階段。
阮海寧表示,為了解決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政府已經實施了多項同步措施,但僅限於政府權限範圍內。
對於因法律、決議、法令規定造成的障礙,仍需按照法律規定提交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因此許多情況下仍較慢,不及時。
因此,制定並向國會提交關於處理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的決議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及時解決因法律規定阻礙、妨礙、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
免除制定此決議人員的責任
決議草案規定,參與制定此決議的人員和參與確定、處理本決議規定的困難和障礙的人員,在遵守所有相關程序和規定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無私利的情況下,如果仍發生損害,可以考慮排除、免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