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0日簽署第391/2026/NĐ-CP號法令,對反洗錢、反恐融資及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設定具體罰款標準。法令將違規行為分為四類,按性質與程度分檔處罰,並明確對組織的罰款金額適用於個人時減半。該法令自2026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
根據法令,在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違反禁止性規定、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罰款分為兩檔。第一檔為1.3億至1.5億越南盾,適用於在信貸機構或支付中介設立或維持匿名賬戶、假名賬戶,以及非法提供現金、支票接收服務並向受益人付款等行為。
第二檔為1.8億至2億越南盾,適用於更嚴重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包括組織、參與、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或協助;未向職能部門舉報恐怖融資行為;直接或間接向與恐怖活動或恐怖融資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提供資金、財產、財政資源或金融服務;以及阻礙為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調查提供信息數據等。
法令明確規定,上述罰款金額均針對違規組織。若個人實施同一違規行為,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即視具體行為在6500萬至1億越南盾之間。該法令由越南政府簽署頒佈,生效日期為2026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