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會場審議《招標法》修訂草案,聽取政府呈文和審查報告。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表示,基本同意修法的必要性,但建議對影響、成本、收益和風險作充分評估,確保法律穩定可行、符合實踐要求。

在承包商選擇方式上,審查機構建議繼續確定公開招標為主要形式,以保障競爭;對指定招標、訂貨、特殊情況下的承包商選擇以及指定投資者,應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範圍和限度。審查機構特別提出,須明確戰略領域的認定標準、指定招標的限額,避免隨意擴大適用範圍、壓縮競爭。

草案新增競爭性談判形式,適用於技術、工藝要求或價格尚無法完全確定的標包;同時簡化選擇方式,將競爭性報價併入公開招標,將直接採購併入指定招標。政府還提議擴大指定招標適用範圍,涵蓋需加快進度的公共投資項目、戰略領域及部分特殊緊急情形,並擴大提前招標以增強項目準備和實施的主動性。

對競爭性談判,審查機構提示須建立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確保價格認定與核驗客觀,並明確談判過程中的問責。對於允許在招標文件中按組列明品牌、原產地的規定,審查機構建議考慮限制同等商品的風險,尤其是國內企業的新產品;選擇標準應側重功能、質量、技術標準和用途,認定品牌、原產地組別及同等商品須有明確依據。

審查機構還建議審查外國分包商規定,不得讓國內主承包商將核心工作或用於評估自身能力、經驗的工作交由外國分包商實施。在禁止行為方面,建議明確主體和行為,包括串通投標、欺詐、利益衝突以及使標包價格失真的行為,並釐清緊急標包和提前招標的例外情形。

草案將38條細則交由政府規定,其中涉及直接影響競爭和投標權的內容,如非聯合體的外國承包商、使用國內分包商以及補充指定招標情形。審查機構認為,基本原則、條件和限度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避免下位法缺乏依據地擴大或縮小適用範圍;同時建議加強國家招標系統數據公開,完善獨立申訴處理機制,明確提前招標條件及項目實施中變更的處理。

受政府總理委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呈文中表示,修法旨在完善承包商和投資者選擇規定,解決實踐中的障礙,提高管理效率。草案還提出,對高技術、戰略技術產品和服務補充訂貨機制以服務研發;在醫療領域,對僅有一兩個型號滿足專業要求的醫療設備適用價格談判和直接採購。

在承包商資格條件方面,政府提議取消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不得參與投標的規定,以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改為規定被暫停活動或依法被刑事禁止的組織不得參與投標;同時取消在批准承包商選擇結果前須在國家招標系統列名的要求,轉為在評標時審查投標文件有效性。草案還提出優先國內招標,國際招標與外商投資項目及技術研發、應用、轉讓和數字人才培養需求掛鉤;國內承包商可在無力實施或需技術轉讓的部分使用外國分包商,外國承包商須與國內承包商聯合並按政府提議使用越南分包商。